• 您好,欢迎来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 旗农牧业局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关于呈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施细则的报告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41/2014-02191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农牧业局 发文日期:2014年03月18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关于呈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施细则的报告
文  号: 鄂农牧发〔2014〕22号 主 题 词: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鄂农牧发〔201422                 签发人:白海峰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关于呈报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施细则的报告

 

旗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施细则》已拟托,现随文上报,请审阅。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意见》(内安监管二字〔2012141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鄂府发〔200948号)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鄂政发﹝2012216号)精神,为建立全旗农牧业生产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根据《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本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设备安全、产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我局领导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局各领导及各二级单位负责人要以“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为基本原则,在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认真落实层层负责管理要求。旗农牧业局局长是农牧业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农牧业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领导和分管其它工作的局领导是农牧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要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主体业务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须遵守本细则,对照安全生产职责内容,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责任制实施细则适用于旗农牧业局及其下属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七条  局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主管和分管副职及二级单位组织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领导组织制定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安全保卫资金预算及落实完成情况,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六)组织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简称“五同时”)。

(二)监督本单位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行为。

(三)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每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生产经营中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安全隐患整改资金有效使用。

(四)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监督应急处置预案演练及实施工作。

(五)负责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找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六)审查或审批单位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重要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

(七)审查单位安全生产安全保卫费用的投入情况,监督安全生产安全保卫专项费用的有效投入。

第九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局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组织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及时了解掌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㈢组织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㈣负责组织制定和检查落实分管范围内威胁公众安全的设施、场所的防范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计划。

㈤负责督查分管范围内新建工程项目和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项目不予批准。

㈥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负责组织整改治理;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组织制定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各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㈦分管范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恢复生产,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㈧及时向正职和主管副职反映和交流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为正确决策提出建议和充足可靠的依据。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部署各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负责落实本单位全体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完善工程施工监理制度,并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业务范围内各项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年度控制指标,并实行跟踪监控;明确本部门安全管理总体工作目标及实施计划,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部门和员工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中,做到“五同时”。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各类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规定;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审查备案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及时、如实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  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水产工作管理站安全生产主要职业:

1、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

3、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

4、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出航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颁发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5、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及水产种质资源安全管理。

6、指导和督促各渔业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7、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农业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家畜改良工作站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畜牧业生产过程中牲畜种子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监督管理奶畜饲养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安全工作;

3、负责现代草原畜牧业示范户建设项目安全工作。

4、指导和督促农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养殖企业做好畜禽养殖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兽医局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全旗动物防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

2、负责域外流入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负责全旗范围内兽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监管畜禽定点屠宰环节安全生产工作。

(四)种子管理站安全生产主要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全旗范围内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工作,做好种植业耕种的安全事故防控工作。

(五)饲料监督管理站安全生产主要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全旗范围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工作。

(六)农业技术推广站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全旗范围内农药、肥料、地膜等农资质量安全工作;

2、负责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农村牧区户用沼气建设项目安全工作。

3、指导和督促农牧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做好种植业、设施农业基地的灾害、疫病等安全防控工作。

(七)草原工作站安全生产主要职业:负责监管、防治全旗范围内草原鼠虫害工作。

(八)草原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全旗范围内草原防火工作。

2、指导和督促企业在草牧场征占用、采砂等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主要职责:负责紧休牧工作期间全旗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方面的安全生产。

(十一)经营管理站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指导和督促全旗农牧业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和减轻农牧民负担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全旗范围内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全旗范围内农畜产品流通、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工作。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认真学习细则内容,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确保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旗农牧业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8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          2014年3月18印发

共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