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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党组会议和有关会议制度(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9/ 分  类: 综合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旗纪委监察局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13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党组会议和有关会议制度(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鄂旗纪办发〔2016〕25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党组会议和有关会议

制度(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党工委,各苏木镇党委,旗委各部、委、室,旗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党组会议和有关会议制度(试行)》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托克旗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0月13

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和

归口监督单位党组会议和有关会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旗纪委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作用,促进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关于加强旗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鄂旗办发〔20168号)《鄂托克旗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制度(试行)》(鄂纪办发〔2016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和列席会议的范围

旗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以下重要会议,包括:

(一)党组会议和领导班子会议;

(二)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党支部组织生活会;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和议题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会议;

(六)研究制定制度、议事决策规则的会议;

(七)旗纪委监察局或派驻纪检组要求召开的会议;

(八)其他需要参加和列席的会议。

二、参加和列席会议的程序

(一)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召开会议前2天将有关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向派驻纪检组书面通知。

(二)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加或列席,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派员参加或列席,并向通知会议单位反馈会议回执。

(三)参会和列席人员,对会议决策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派驻纪检组会后,对会议决策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参加或列席会议情况、会后监督检查情况向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进行反馈,定期向旗纪委监察局报告。

三、参加和列席会议的权利和职责

参加会议,主要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监督,行使监督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列席会议,主要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监督,行使监督权、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权。

(一)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政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参加或列席人员有权当场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并做出暂缓执行的决定。

(二)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政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现场不能确定的,参加或列席人员应先提出暂缓执行决定再请示旗纪委监察局,由旗纪委监察局对重大事项的在3日内、一般事项的在7日内向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或列席人员会后发现会议内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政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由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会后3日内,向有关单位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并提出终止执行决定。

(四)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纪律、严明责任、保守秘密、尽职尽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

(五)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存档,并定期向旗纪委监察局报告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情况。

(六)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应承担失职、失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主动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自觉接受监督,为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会议召开前,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要向派驻纪检组书面通报会议议题,并附会议议事依据的政策、文件等有关情况,同时按照会议议事规程加强会前沟通,以确保监督和议事效果。

(三)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对派驻纪检组提出的合理性建议和指出的问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对有误不纠正、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对派驻纪检组提出的建议和指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旗纪委监察局反映,由旗纪委监察局在3日内向有关单位进行反馈。

(五)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应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或列席会议而未邀请,有意逃避监督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由旗纪委监察局对其主要领导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从严从重处理。

(六)旗纪委监察局将定期检查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或列席本单位重要会议、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并将参加或列席会议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鄂托克旗旗纪委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和

归口监督单位提出党风廉政建设

意见建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旗纪委派驻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落实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主体责任,根据鄂托克旗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鄂克旗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办法》《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旗党发〔201410)《关于加强旗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鄂旗办发〔20168号)《鄂托克旗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制度(试行)》(鄂纪办发〔201615号),结合派驻纪检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派驻纪检组应当就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以下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事项

(二)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议事规则、健全制度等事项;

(五)加强作风建设有关事项;

(六)需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派驻纪检组应当就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以下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旗委决策和旗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情况;

(二)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业务部门工作部署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集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情况;

(四)执行“三重一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情况;

(五)落实旗委、旗纪委有关纪律作风建设规定情况;

(六)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

(七)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

(八)需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用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

(一)会议提出。通过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向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决策事项进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书面提出。对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执行有关决定、落实有关政策中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条 对派驻纪检组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六条 派驻纪检组提出意见和建议要严格纪律、严明责任、履行好职责,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不干扰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七条 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对派驻纪检组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拒不采纳,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鄂托克旗纪委负责解释。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

纪律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旗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下称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根据中央纪委、自治区纪委和市纪委有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受旗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向旗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党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扎实开展纪律审查工作,严守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底线要求,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信访举报受理

 

第四条  旗纪委监察局收到反映旗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由信访室归口管理。

    第五条  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转交旗纪委信访室,由旗纪委信访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向旗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条  派驻机构收到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来电来访,应当告知反映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的信访件,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第三章  初核(初查)

 

    第七条  对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初核(初查),由旗纪委监察局决定,对交由派驻机构进行初核(初查)的问题线索,派驻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初核(初查)。案情重大、复杂的,应向旗纪委监察局报告,由旗纪委监察局交相关纪检监察室初核(初查)。

    第八条  派驻机构在初核(初查)前应制定初核(初查)方案,初核(初查)方案经派驻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初核(初查)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初核(初查)终结后,派驻机构应将初核(初查)材料装订成卷,并将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的初核(初查)报告报送旗纪委信访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四章  立案

 

    第十条  对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由旗纪委监察局决定。

    第十一条  经旗纪委监察局同意立案的案件,由派驻机构提请旗纪委办公室制发《立案决定书》(《监察通知书》),并将立案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驻在部门(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干部,由派驻机构履行立案手续,经旗纪委监察局同意后,提请旗纪委办公室制发《立案决定书》(《监察通知书》),并将立案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单位)。

 

第五章  案件调查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前应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调查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暂予扣留、封存涉嫌违纪违法款物的,应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参与调查的人员组织实施,并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一式三份,除交原款物所有人外,应连同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一并及时送交旗纪委监察局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提请公安、司法等机关提前介入和协助配合的,由旗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经旗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批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具体组织协调。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对经调查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装订成卷报送旗纪委监察局审核,经旗纪委监察局领导决定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报批和协调。

    第十七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线索初核、初查)过程中,可以向旗纪委提出调配人员的申请。经旗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可由旗纪委组织部抽调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线索初核、初查)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时,应及时与旗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沟通,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协助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派驻机构在调查终结后,需将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的调查报告报送旗纪委信访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由旗纪委审理室进行审理工作。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请旗纪委案件审理室派人提前介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鄂托克旗纪委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科级干部。

    第五条  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任职廉政谈话。指派驻纪检组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新任职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谈话内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利;如何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诫勉谈话。指派驻纪检组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派驻单位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派驻纪检组长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警示谈话。指派驻纪检组针对派驻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派驻纪检组长应针对派驻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六条  参加谈话的主要以派驻纪检组成员为主,因谈话对象的不同,可邀请旗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或部室主任参加。谈话前,派驻纪检组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七条  进行谈话前,谈话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

    第八条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派驻纪检组长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九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旗纪委。

    第十条  各派驻纪检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旗纪委沟通有关情况,抓好具体落实。

    第十一条  各派驻纪检组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旗纪委;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

    第十二条  各派驻纪检组要建立谈话工作的专项档案和台帐,每次谈话后,要填写《廉政谈话记录表》。各派驻纪检组每年要将年度谈话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每半年即每年的6月底及11月底之前,将派驻单位进行谈话的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旗纪委。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上级纪委具体制度正式下发后,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鄂托克旗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人与驻在部门

管理干部进行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加强旗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鄂旗办发〔20168号)《鄂托克旗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制度(试行)》(鄂纪办发〔201615号),结合纪委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派驻纪检组负责人与驻在部门管理干部进行约谈,是指派驻纪检组负责人以谈心谈话的形式与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的交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驻在部门管理党员干部,主要是指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 约谈要坚持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帮助教育的原则;坚持交流思想、增进理解的原则;坚持严格要求、促廉从政的原则。

第五条 派驻纪检组负责人一般每年与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每名党员干部至少一次廉政谈话,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由派驻纪检组负责人确定。

 

第二章 约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对派驻机构和干部意见及建议;其他党员干部有关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 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剖析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第八条 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和新进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遵守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等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九条 指导性约谈。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遇到有关廉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了解情况、要件原因、提供咨询,进行廉政指导和把关。

第十条 沟通性约谈。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进行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积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心态,正确认识、对待和支持纪检监察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三章 约谈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 约谈一般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驻在部门内设机构集体、驻在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约谈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进行。请进来,即派驻纪检组负责人约请党员干部到派驻纪检组办公室、会议室等地点进行谈话。走出去,即派驻纪检组负责人采取与党员干部提前预约的方式,深入党员干部工作地或家庭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约谈既可以采取一事一谈,也可以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约谈的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 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每年年初,由派驻纪检组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并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约谈方案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负责审定。

(二)提前通知。通知约谈对象,告之约谈内容,衔接约谈时间和地点等。

(三)前期准备。约谈前,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和约谈对象分别做好约谈准备工作。派驻纪检组负责人要对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准备好有关谈话资料,提高约谈的针对性;约谈对象可以视情况准备书面材料。

(四)进行约谈。派驻纪检组负责人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派驻纪检组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和服务等工作。

(五)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并呈报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审阅和签字后,谈话记录由派驻纪检组负责存档。

第二十条 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年度约谈工作结束后,派驻纪检组要对约谈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汇总,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对约谈中发现的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班子运行和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和整改意见,视情况和规定提交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并上报旗纪委。

第五章  约谈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约谈对象的思想认识,使之感受到约谈是一种是重视、关怀和爱护;积极营造良好约谈氛围,实行和谐约谈、互动约谈、双向约谈,提高约谈效果。

第二十四条 要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约谈,提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上级纪委具体制度正式下发后,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问题线索处置制度

 

为使信访(投诉)举报受理、评审,问题线索排查、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定期分析、统一评审信访(投诉)举报,集中排查、规范处置问题线索,积极创新问题线索处置机制,全面提高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投诉)举报分析评审工作和问题线索排查处置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及分析审查范围

(一)受理范围

对我旗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反映、投诉控告,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投诉举报和问题反映。

(二)分析审查范围

1.上级交转办问题线索;

2.我旗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工作任务

(一)对信访(投诉)举报和问题反映进行初步甄别、分析筛选,理清受理范围:

信访室对接访(接收)的信访(投诉)举报和问题反映进行初步甄别、分析筛选,并对被反映人政治面貌、身份级别以及是否重复反映(同人同线索、同人不同线索、同线索不同人、同人增加线索、同线索增加被反映人、同线索反映人不同、同线索增加反映人)等情况了解掌握后理清受理范围:

1.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⑴全部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⑵部分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2.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⑴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⑵应由本级委局受理;

⑶可以由苏木镇纪委或派驻纪检组受理。

(二)问题线索接收、受理、移送程序

1.信访室负责接待来访,接听投诉(举报)电话,接收来信、网络举报、上级交转办信件等日常接访(接收)工作。此外,到本委局其他部门及派驻纪检组反映问题的,接待部门当即派专人指引来访人到信访室反映问题;本委局其他部门及派驻纪检组接到反映问题的来电,当即将信访室举报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寄信到本委局其他部门及派驻纪检组反映问题的,收信部门派专人将信件送交信访室。信访(投诉)举报和问题反映由信访室统一接收,实行统一受理、评审机制。

2.信访室受理登记的问题线索经相关程序移送案管纪检监察部门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苏木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组发现的涉及到旗直单位或旗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相关部门移送或移交(包括司法移送)的问题线索,均由掌握问题线索的部门或单位经相关程序移送信访室,由信访室按程序集中移送案管室。问题线索由案管室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排查、处置机制。

三、工作程序

(一)信访室把好举报投诉入口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访(来电)举报(投诉)和问题反映,接访(接听)人员在耐心倾听的基础上,做好解释说明、沟通疏导工作的同时引导来访(来电)人到有关单位反映;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举报(投诉)和问题反映,由信访室直接转予相关部门办理,来信载明反映人联系电话的,由信访室主动联系告知办理情况,来信只载明反映人联系地址的,由信访室通过邮寄《信访回复单》等方式告知办理情况。部分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部分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投诉)举报和问题反映,由信访室一并告知办理情况

(二)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访(来电)举报(投诉)和问题反映,经初步甄别分析,可以由苏木镇纪委或派驻纪检组受理的,由信访室引导来访(来电)人到所辖苏木镇纪委或派驻纪检组反映

(三)信访室将受理登记的问题线索(包括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经相关程序移送案管室,经案管室、信访室对问题线索进一步分析后,提交线索评审、排查会议,分别以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谈话函询类、暂存类、了结类确定处置方式,同时明确承办单位

(四)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由案管室按程序上报市纪委案管室。

(五)问题线索交转办由案管室负责,按照交转办程序,经领导签批后,三日内完成交转办工作,办理交转办件交接时,做好接交签收记录手续。

(六)各承办单位问题线索查办工作依照《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问题线索处置规程图》程序进行。

(七)问题线索查办工作文函,表、单等文书材料格式参照相应《文函,表、单式样》,各类文函,表、单涉及的具体事项按程序要求及其注明要求执行。

(八)涉及问题线索查办工作各个环节的承办单位按要求将办结文件材料电子文档送交案管室,并将订立的完整纸质案卷交由案管室统一编号归档(审理案卷,苏木镇纪委及派驻纪检组案卷除外)。

四、定期分析

信访室、案管室分别负责信访举报情况、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定期分析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基本内容有:一是常规分析,包括信访举报总量及升降比例、属于受理范围和不属于受理范围问题的数量及其所占比例、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分类数量及其所占比例;二是信访举报量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三是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的主要情况分析;四是问题线索查办情况;五是其他值得重视的情况和问题;六是根据定期分析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和建议。

五、纪律要求

1.所有信访(投诉)举报均由信访室统一受理,所有问题线索均由案管室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扣压、弃置、隐匿、毁损、篡改、存放、泄密所接到的举报线索,更不得未经程序私自处置问题线索。

2.处置实名举报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将举报材料转(传)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确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委局主管领导签批,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投诉)人身份的内容。

3.线索评审、排查会议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指定一人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并签字确认。

4.涉及问题线索处置查办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鄂旗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责任制度》、《鄂托克旗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

5.如出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鄂托克旗纪委办公室                201610月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