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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6/2015-08761 |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其它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09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关于修订考勤管理制度和请销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鄂国土资发﹝2015﹞114号 | 主 题 词:鄂国土资发﹝2015﹞114号 |
鄂国土资发﹝2015﹞114号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关于修订考勤管理制度和请销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内设机构、二级单位:
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对《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考勤管理制度》和《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请销假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29日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考勤管理制度
为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出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上午签到时间为8:20至8:30,签退时间为11:55至12:05;下午签到时间为14:20至14:30;签退时间为17:25至17:35。
三、超过规定时间签到或提前签退,记为迟到或早退。
四、迟到、早退累计3次,或在工作期间无故脱岗1小时以上累计2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五、因工作原因未签到人员要依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负责人说明去向。机关和单独考勤二级单位负责考勤人员要在签到后1小时内通过核实请假条、公出审批单、下乡审批单和电话核实确认等方式,弄清全部未签到人员的去向并记录,有擅自未签到人员立即向监察室报告。
六、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外出办事的,要填写《外出办事登记表》,并依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负责人说明去向,否则,视为无故脱岗,按旷工处理。
七、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续假而逾期不归的,逾期不归时间按旷工论处(公休节假日除外)。旷工 5 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 天及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旷工超过 15 天或 1 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八、考勤中有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当年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4天(含4天),以及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考勤中有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当年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4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的。
十、工作人员要随时保证工作期间通讯畅通,因通讯不畅联系不上,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在全局通报批评。
十一、节假日安排值班的必须遵守考勤制度。特殊时期上级要求24小时值班的,必须按排班时间保证24小时在岗。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办公室值班安排,因有特殊情况不值班的自行找人替岗。
十二、监察室全面负责全局考勤工作。(同时负责局机关的日常考勤、学习考勤、会议考勤、集体活动等考勤),二级单位要指定专人单独考勤。各单独考勤二级单位要在每周一上午11:30前将上一周将考勤情况统计表报监察室,监察室汇总、核对后要在每周一下午5:00前通报全局工作人员1月1日以来出勤情况,涉及扣工资的报财务室扣发工资。 监察室要在下年度的1月15日前汇总上一年度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并进行通报。人事股在报送年度考核结果时,要严格参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十三、考勤员自觉接受对考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考勤人员在执行考勤中,如发现代为签到,将严肃追究考勤人员责任。
十四、职工迟到、早退、旷工,按目标考核标准扣除相关股室相应分值。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国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鄂托克旗旗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的通知》(鄂旗党发〔2014〕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二条 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假期和带薪年休假以外,遇结婚、生育、奔丧、家事的,可以请婚、产、丧、事假、计划生育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婚假一般为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婚假至15天。
(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男年满26周岁、女年满24周岁),并给予男方职工护理假10天。以上累计不超过158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工作。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三)工作人员或配偶的直系亲属死亡,可休5天丧假,如需赴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以酌情增加。
(四)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可以请事假。具体审批如下:15 天以下的单位批准请假;15 天及以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批。请事假应由本人写请假条,请假1天以内(包括1天),由本人写请假条,股室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股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15天以下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环节干部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15天以下的,由主要领导批准。班子成员请由主要领导批准。
(五)病假。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确定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视为病假最长期限。请病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病情诊断证明,由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具体审批如下:2个月(公休节假日除外,下同)以下的由单位批准;2个月及以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批。
(六)计划生育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5.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6.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第三条 假期计算。婚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丧假、病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三章 带薪休假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满 20 年以上的,年休假 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章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五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 20 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原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20 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性津补贴照发;
(三)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并扣除工作性津补贴;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60 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五)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续假而逾期不归的,逾期不归时间按旷工论处(公休节假日除外)。旷工 5 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 天及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旷工超过 15 天或 1 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2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第七条 请假相关事宜。
(一)事假、病假期间的工资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二)所指的“基本工资”,行政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是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人是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没有技术等级的工人只有岗位工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是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三)按比例计发事假、病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岗位性津贴和工作性津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四)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审批程序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出国(境)规定执行;
(五)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
(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试用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2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试用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转正定级时间。请病假的试用期间的工资照发,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及以上的,试用期时间相应顺延;
(七)按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探亲的,其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可按照事假规定执行;
(八)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九)在一年内请事假超过6个月或在一年内连续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即一年内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并扣发其岗位性津补贴和工作性补贴;
(十)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或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的长短,享受当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发按照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的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规定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没有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十一)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病愈证明身体确已完全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十二)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应立即取消其病假并责令返回原工作岗位;
(十三)在规定的病假期限内不能治愈,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将提请鄂尔多斯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因病退休或因病退职手续。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第九条 工作人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单位应责成其辞职、辞聘。
第十条 监察室负责全面负责全局请销假的统计、核对、督察、汇总工作。单独考勤的二级单位要在每周一上午11:30前,分类统计工作人员请假天数报监察室,监察室要结合签到、签退情况进行汇总、核对后,要在每周一下午5:00前通报全局工作人员1月1日以来的出勤和请销假情况,并将请销假情况抄送人事股。监察室要在下年度的1月15日前汇总上一年度工作人员请销假情况,对超出规定请假天数涉及扣工资的,要汇同人事股、财务室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请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由财务室负责扣发工资。
第十一条 监察室要加强对局机关和单独考勤二级单位请销假执行情况的督察力度,发现问题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人事教育股要按照《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统筹、妥善安排工作人员的带薪休假工作。
第十三条 强化责任追究。各股室、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擅自违规给予请假,如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本人和股室负责人、相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报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整交流、降职、免职等组织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监察室会同人事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局以往制定的规定等相关文件如与本制度不一
致的,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执行。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