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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3-15197 |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林业局 | 发文日期:2013年04月01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林业局关于呈报行政执法依据 | |
文 号: 鄂林字〔2013〕20号 | 主 题 词: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细化标准 |
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鄂托克旗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随文报送,请予审阅。
鄂托克旗林业局
2013年4月1日
鄂托克旗林业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印发
鄂托克旗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
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类 | |||
序号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 |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2 | (一)不经审批、检疫,私自引进或者调出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的; (二)不按森检机构要求进行检疫处理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让检疫证书的; (四)在检疫后私自启封、换货、增加数量的; (五)承运部门承运无检疫证书或者证书过期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森检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4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 | 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二、资源管理类 | |||
序号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细化: (1)情节: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处罚: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至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至50株以下。处罚: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至8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处罚: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以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至10倍的罚款。 |
2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根据情节细化: (1)情节: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处罚: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至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至50株以下。处罚: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至8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处罚: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以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至10倍的罚款。 |
3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根据情节细化: (1)情节: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处罚: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至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至50株以下。处罚: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至8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处罚: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以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至10倍的罚款。 |
4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罚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细化: (1)情节: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处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2立方米以上至6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200株以下 。处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至4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6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0株以上。处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 |
5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根据情节细化: (1)情节: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处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2立方米以上至6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200株以下 。处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至4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6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0株以上。处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 |
6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根据情节细化: (1)情节: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处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2立方米以上至6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200株以下 。处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至4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6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0株以上。处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 |
7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情节细化: (1)情节:情节轻微。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2)情节:较严重。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处1倍罚款。 (3)情节:严重。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处2倍罚款。 |
8 |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
9 |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
10 |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11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毁坏的林木,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12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根据情节细化: (1)情节:轻微。处罚: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2)情节:较严重。处罚: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2)情节:严重。处罚: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 |
13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1)情节:轻微。处罚: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2)情节:较严重。处罚: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30%罚款。 (3)情节:严重。处罚: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木材价款30%至50%罚款。 |
14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1)情节:轻微。处罚:没收运费。 (2)情节:较严重。处罚: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罚: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
15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16 |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过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或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根据情节细化: (1)情节:与运输证不符的。处罚:没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情节:超额运输的。处罚: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
17 | 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沙、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情节细化: (1)情节: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2)情节:较严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18 |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情节细化: (1)情节: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木材或者变卖所得,不处罚款。 (2)情节:5立方米以上至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上至500株以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处以违法收购的林木、木材价款1倍至2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2次以上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或者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的林木、木材价款2倍以上至3倍的罚款。 |
19 |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迸出口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情节细化: (1)情节:一般。处罚: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的罚款。 (2)情节:较严重。处罚: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罚: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3倍的罚款。 |
三、野生动植类 | |||
序号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3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4 |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5 |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
6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
7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8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9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10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11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在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及其他植物和开垦等活动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 | 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按每只(头)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
三、森林草原防火类 | |||
序号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至4万元罚款。 3、经教育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4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2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7000元罚款。 2、制定了整改措施,但措施没有落实,整改不到位,火灾隐患没有得到消除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至1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元以上至9000元罚款。 3、没有制定整改措施,火灾隐患不加以消除的,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9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3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至4万元罚款。 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
4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处以5万元至6万元罚款。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6万元以上至8万元罚款。 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
5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至4000元罚款。 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
6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至4000元罚款。 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
7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至4000元罚款。 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
四、林木种子、苗木类 | |||
序号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5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6 |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 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处理。 |
7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8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
10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11 | 擅自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进行有害于种质资源试验 |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条 | 责令停止,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2 | 未经同意引进林木种苗 |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3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4 |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5 |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16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