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欢迎来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 旗气象局

2013年防雷安全检测公告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3-05807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气象局 发文日期:2013年04月02日
名  称: 2013年防雷安全检测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2013年防雷安全检测公告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履行国家赋予气象部门防雷减灾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旗防雷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物业小区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防雷检测时,同时进行防静电装置检测。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主动向鄂托克旗气象局气象灾害防御中心申报并接受年度检测。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与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据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六、对违法违规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更改或交付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已有防雷装置不接受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需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八、鄂托克旗防雷年度检测申报联系人:张金文  电话: 15947499121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气象局

201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