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雷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防雷产品的销售、使用,保证防雷工程质量,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销售的防雷产品。
国内、外防雷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自治区内销售的防雷产品,应当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备案。
防雷工程建设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产品备案申请资料的审查、备案、公告。自治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防雷产品备案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防雷产品备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防雷产品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出现因防雷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社会投诉或雷击事故。
(四)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五)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六)产品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第六条 申请防雷产品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防雷产品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副本复印件(首次备案时需验证原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具体办事人员应当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防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质量检验机构在网上公布检测结果的,可以不提供原件)。
(六)产品商标的原件及复印件。也可以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局备案证。
(七)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八)其他材料:销售企业应当提交代理授权书复印件(首次备案时需验证原件);属于进口产品的,应当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第七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符合条件的,颁发《内蒙古自治区防雷产品备案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产品备案证》的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需延续备案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延续备案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提交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原备案的防雷产品近2年在本自治区内的销售情况、用户目录、用户反馈意见。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备案,并颁发《内蒙古自治区防雷产品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延续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防雷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做好防雷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确保防雷产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不得申请防雷产品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防雷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内气法【2011】134号)文件废止。
联系人:耿建禄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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