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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3-05814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气象局 发文日期:2013年09月04日
名  称: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内蒙古自治区

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和《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裁量、过错与处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气象违法行为一般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制定指导标准(具体指导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次确定违法行为等级,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

  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悔改表现等因素。

  第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

  本办法中所称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的处罚。

  本办法中所称从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

  本办法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盟市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盟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计划单列市和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在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内蒙古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盟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监督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附件中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各盟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者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