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欢迎来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 旗气象局

鄂托克旗气象局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3-05818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气象局 发文日期:2013年11月15日
名  称: 鄂托克旗气象局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鄂托克旗气象局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根据《气象行政处罚办法》,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气象行政处罚外,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其他行政处罚均应当遵守以下工作流程。

    立案  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气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并报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案件主办人  气象主管机构对立案的气象违法案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取证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气象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认可后,签名或者押印。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现场勘验检查  由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或者押印。

责令限期改正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审查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后,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级气象法制机构审查。无气象法制机构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

    气象法制机构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案件以下内容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承办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审查终结,气象法制机构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当撤销案件;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气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  对于依法决定给予气象行政处罚的案件,凡情节复杂或者较大数额(≥1000元)的行政处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承办人员负责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履行气象行政处罚先行告知的情况下,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部门或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名称;

(六)加盖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并写明制作日期。

    送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结案  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告知案件当事人。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案  案件主办人在下达处罚决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证据目录等相关材料报送法制主管机构,法制主管机构应自具体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上级指定办理的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诉讼结案后30日内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气象行政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严肃党政纪律,保障我旗气象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将按本规定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即为违法违纪行为:
   (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亮证执法或不经批准擅自执法的;
   (二)行政执法单位或个人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法定票据的;不开、少开或虚开、涂改票据,或开具上下联不一致票据的;
   (三)行政执法违反规定有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态度生硬,作风霸道,故意刁难人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以及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将罚没款物截留、私分或非法占为己有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八)因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推委扯皮、拖延不办,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九)破坏举报设施,对举报人和举报单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对犯有第四条款中一项或多项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违法违纪行为情节的轻重、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调离执法岗位;
  
(四)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要按照党的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五)对违法违纪行为引起的行政经济赔偿或造成国家和个人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赔偿;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依法判刑而未缓刑的,一律开除党籍和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