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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4-03248 | 分 类: 综合 ; 其它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气象局 | 发文日期:2014年06月04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气象局关于同意将施放气球、防雷审核、气象资料审查列为行政服务事项的函 | |
文 号: 〔2014〕11号 | 主 题 词: |
鄂气函〔2014〕11号
鄂托克旗气象局关于同意将施放气球、防雷审核、气象资料审查列为行政服务事项的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法制办:
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就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再次梳理,同意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列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事项。
附件:1.鄂托克旗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登记表1
2.鄂托克旗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登记表2
3.鄂托克旗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登记表3
鄂托克旗气象局
2014年6月4日
附件1
鄂托克旗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登记表1
单位:(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
项目类型 | 即办件 | √ | 承诺件 |
| 上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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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及条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
申办主体 | 施放气球单位 | ||||||||
申办条件 | 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 ||||||||
申办材料 | 1、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2、提供合法取得的施放气球活动时间段的气象预报(天气状况、风力等)证明一份;3、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印件一份。 | ||||||||
审批程序 |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 ||||||||
是否发放证照 | 是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及条款 | 无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业务受理 场所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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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机关业务科室 | 鄂托克旗气象局防灾减灾科 | ||||||||
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本部门下属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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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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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签章)填表人:乌吉斯古林 联系电话:13947705231
附件2
鄂托克旗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登记表2
单位:(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 ||||||||
项目类型 | 即办件 |
| 承诺件 | √ | 上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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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及条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
申办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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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材料齐全受理: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 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申办材料 |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 ||||||||
审批程序 | 提交相关材料 | ||||||||
是否发放证照 | 是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及条款 | 无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业务受理 场所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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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机关业务科室 | 鄂托克旗气象局防灾减灾科 | ||||||||
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本部门下属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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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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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签章填表人:乌吉斯古林 联系电话:13947705231
附件3
鄂托克旗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登记表3
单位:(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
项目类型 | 即办件 |
| 承诺件 | √ | 上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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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申办主体 |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 ||||||||
申办条件 | 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 ||||||||
申办材料 | 获得的非气象主管部门审查的气象资料 | ||||||||
审批程序 | 提交获得的非气象主管部门审查的气象资料,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是否发放证照 | 是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及条款 | 无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业务受理 场所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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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机关业务科室 | 鄂托克旗气象局防灾减灾科 | ||||||||
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本部门下属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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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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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签章填表人:乌吉斯古林 联系电话:1394770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