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气发〔2014〕35号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气象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各科室:
现将《鄂托克旗气象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托克旗气象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
度(试行)
鄂托克旗气象局
2014年9月25日
附件
鄂托克旗气象局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依据《气象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暂行办法》(气办发〔2013〕2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需鄂旗气象局办理的议案、建议、批评或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提案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党派、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需旗气象局办理的提案或书面意见(以下简称提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旗气象局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时,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涉及所分管领域的建议提案的组织、协调、办理工作。主要局领导负责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联系旗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交办部门,并组织与建议提案涉及的其他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二)协调承办科室对建议提案进行分工落实;
(三)协助承办科室与有关代表、委员沟通,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四)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督办,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
(五)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年终总结、资料归档和材料上报工作。
第五条 承办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议提案办理的组织落实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协调协办科室和相关单位,研究和提出可行的办理意见,共同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在要求的办理时限内,加强与代表和委员的沟通,及时回复办理意见;
(三)按照回复代表和委员的办理意见,制定后续落实方案,使本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落到实处。
第三章 受理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建议提案受理范围:
(一)旗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对气象工作提出的、经旗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
(二)旗政协委员在任委员期间及全体会议和视察中,对气象工作提出的、经旗政协专门机构审核交办的书面提案;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通过调查研究,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
(三)中国气象局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七条 按照人大和政协交办部门指定的办理方式,建议提案办理分为以下五类:
(一)独办件。内容仅涉及旗气象工作,由旗气象局独立办理的建议提案;
(二)主办件。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确定由旗气象局主办、其他科室协办的建议提案;
(三)分办件。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确定由各科室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
(四)协办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确定由其他部门主办、自治区气象局协办的建议提案;
(五)参阅件。内容涉及旗气象工作,确定仅供旗气象局参考,不需要书面答复的建议提案。
第四章 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
第八条 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人大相关部门批转的建议和政协相关部门批转的提案。办公室收到建议提案后直接按公文接收处理程序办理。
如有不属于旗气象局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由办公室在收到建议提案10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分解。办公室在收到建议提案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区局领导同意后,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
第十条 办理。承办科室应当按职责对建议提案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加强与代表和委员的沟通,及时办理各类建议提案。
第十一条 汇总。承办科室负责起草形成对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办公室负责收集、梳理和汇总承办处室办理意见。对于独办件、分办件和协办件,仅收集、梳理和汇总本部门的办理意见;对于主办件,还应收集、梳理和汇总其他协办单位提交的协办意见。
第十二条 审核。办公室按照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对答复意见进行审核会签,并由旗局领导审定签发。正式函件应当附上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方便代表、委员联系工作和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答复。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当以鄂旗气象局的名义进行,同时寄送《鄂托克旗气象局代表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见附件),按要求将答复函件寄送有关代表、委员和党派团体,并抄送旗人大、政协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总结。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及时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自治区人大、政协、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中国气象局报告。总结材料内容包括:本年度承办总数和分类统计数、建议提案涉及的主要工作领域分析和采纳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五章 办理原则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实事求是原则。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先向代表、委员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因受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
第十七条 分级办理原则。旗气象局负责办理旗人大、政协和中国气象局交办的建议提案;、各科室负责办理本级人大、政协和旗气象局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十八条 注重实效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结合气象事业科学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使建议提案成为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的有效推力。
第十九条 及时办复原则。气象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提案,一般情况下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正式答复。对于情况较复杂、在规定时限内办复有困难的,应当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并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正式答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实行领导负责制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把关、相关科室承办落实的分级领导责任制。分管领导负责所分管科室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科室领导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明确工作职责。办公室、各承办科室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与协作,切实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各科室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召开座谈会、发“催办单”等形式进行检查督办,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制度。办公室应当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加强交流与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落实信息反馈制度。在寄发对建议提案的答复时,应附上《鄂托克旗气象局代表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如果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应当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沟通,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重新办理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完善奖励机制。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推动气象事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鄂托克旗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鄂托克旗气象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
姓名或单位 | |
建议或提案名称 | |
联系电话 | |
对办理结果的 意见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总体评价 | 满意 | | 基本满意 | | 不满意 | |
备注 | 1. 请将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填写在表内,如意见内容较长,请另加附页; 2. 对办理结果的总体评价,请用“√”填在相应的格内; 3. 邮寄单位:鄂托克旗气象局办公室,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图斯图路 4. 联系电话:6285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