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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20/2014-16146 |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房地产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27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王建祥等3户城镇低保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的说明 | |
文 号: 鄂房发〔2014〕40号 | 主 题 词: |
鄂托克旗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王建祥等3户城镇低保
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的说明
鄂托克旗纪律检查委员会:
按照你单位要求,我局对王建祥、王智伟、张艳强3户城镇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再次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户主张艳强,身份证号:152725199009070031,弟弟张志强,身份证号:15272519911124005X,二人均享受城镇低保,名下无房产,2011年6月13日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廉租住房11-3-308。
户主王智伟,身份证号:1527251977021180053,妻子许红霞,身份证号:152725197910270045,儿子王旭云,身份证号:15272520001027001X,三人均享受城镇低保,名下无房产,2012年7月3日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廉租住房10-2-209。
户主王建祥,身份证号:152725194502070016 ,妻子赵仲芳,身份证号:152725194902070023, 二人均享受城镇低保, 2011年6月13日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廉租房11-4-112。因户主去世于2014年4月28日腾退廉租住房。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鄂托克旗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精神,张艳强、王智伟家庭均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王建祥家庭因本人及社区提供证明无房借住女儿家,我局于2011年1月会同社区入户调查时了解到其与大儿子王智荣合建一套住房,建筑面积136平米,位于乌兰镇7-127-19,产权登记在王建祥名下,父子长期在一起居住。2005年因王智荣出车祸,女儿王巧玲借给王智荣10万元治病,王智荣无力偿还,经协商将该房产顶给女儿王巧玲,考虑到过户费用,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1年6月我局考虑到该家庭实际情况,给王建祥分配了廉租住房。
通过与民政部门核实近期将取消王智伟家庭3人享受城镇低保,张艳强取消享受城镇低保,张志强继续享受城镇低保,根据《鄂托克旗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鄂政发[2008]78号)及鄂房发[2013]16号文件,取消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将取消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1人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将继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鄂托克旗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