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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9/2015-06024 |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业务工作;其它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15年01月09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成立鄂托克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 |
文 号: 鄂司发〔2014〕115号 | 主 题 词: |
鄂司发〔2014〕115号
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成立鄂托克旗医疗
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单位,各基层司法所:
为及时有效调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的途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医疗纠纷实际,现就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旗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在医疗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医患纠纷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第一道防线”。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设立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医疗机构所在地其他机构人民调解员为兼职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均由调委会聘任。该调委会主要职责是:受理和调解医疗纠纷,协助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全旗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组,成员由医疗机构医务科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医疗机构与调委会之间的联系。
(二)组织性质和受理范围
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门调解全旗医疗纠纷的区域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接受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全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但下列纠纷除外:
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2、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
3、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
4、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三)工作要求
调委会调解纠纷,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纠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一方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调委会调解纠纷必须坚持人民调解依法依德、自愿平等、尊重诉权的原则。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或当事人认可的基础上,根据纠纷特点、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互谅互让,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纠纷解决协议,努力疏导和化解纠纷。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调委会应建立健全纠纷受理登记、调解指派、调查取证、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协议制作、协议履行和回访等项制度,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附:鄂托克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人员名单
鄂托克旗司法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鄂托克旗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人员名单
组 长:单阿拉腾达来(鄂托克旗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莫日根(鄂托克旗司法局副局长)
李旭坤(鄂托克旗司法局副局长)
罗永东(鄂托克旗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苏雅拉巴图(医政科工作人员)
青克力达来(医政科工作人员)
鄂托克旗司法局 2014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