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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民政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民政局机关考勤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7/2013-17213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民政局 发文日期:2013年05月1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民政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民政局机关考勤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鄂民政发〔2013〕64号 主 题 词:

鄂托克旗民政局关于印发

鄂托克旗民政局机关考勤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单位:

 现将《鄂托克旗民政局机关考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民政局

                             2013年58

 

鄂托克旗民政局机关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日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机关一楼签到处由本人签到、签退,严禁由他人代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字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考勤人员注明事由。考勤人员将每日考勤情况向机关纪检书记汇报。

二、全局人员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在规定上班时间10 分钟以后到岗的视为迟到 ,提前10分钟离岗的视为早退。

三、严格请假制度。每名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局长请假须报旗委、旗政府领导批准;机关干部请假由局长批准;所有工作人员请假一天(包括一天) 以下报机关纪检书记同意;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下(包括三天)报机关分管政务副局长同意;请假三天以上报局长同意。请假者必须写请假条,并按时返回销假。凡不履行上述程序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对待。事假、病假、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因病请假需提供旗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组织批准参加在职学习和各种专业考试的人员,按机关请假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岗, 否则按旷工处理。学习请假不影响年终考评。

四、实行出发报告制度。上班期间局领导外出要通知办公室,股室负责人外出要向分管领导打招呼,其他人员外出要向股室负责人打招呼。所有人员外出不履行报告制度按早退对待。

五、严肃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严禁干私活、上网聊天、玩游戏、串岗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工作日(中午)酒后上岗工作,凡酒后上岗者每次处罚500元并给予纪律处分。

六、考核办法。实行考勤惩罚制度,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罚20元 ,旷工每次罚100元,事假累计30天以上扣除半年奖金福利,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事假累计60天以上、病假累计90天以上扣除当年一切奖金福利。50周岁以上职工适当放宽,迟到、早退、旷工执行上述规定,事假、病假放宽到一般职工的1.2倍。考核采取日考勤,当月汇总、公布,缴纳罚金,年终进行总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