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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民政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殡葬 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7/2016-01296 |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01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民政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殡葬 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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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鄂民政发〔20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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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鄂托克旗殡葬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经费使用行为,加强殡葬管理所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财务工作坚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开支,且各项财务收支经费必须纳入本单位预算和决算,各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管理、先批后用和集体研究、总额控制的原则;所有业务经费的安排,应坚持公开透明、联合签报的原则。其中,所有正常公务费支出及业务支出须经所长、分管副局长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报支,但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基建、采购费需由殡葬管理所提交局务会议研究。
第三条 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规定,切实遵守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账目,及时准确地做好财会核算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并每季向所长和局分管领导报送财务收支表,每年年底向局长报送财务收支总表。
第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公派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的学杂费以及往返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学习培训期间,接待方已安排伙食的,不报伙食补贴,未安排伙食的按规定比例部分报销,外出学习培训报帐时必须附有关培训通知。
第五条 本单位要加强财会档案资料管理,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