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机构床位补贴资金发放,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床位补贴发放范围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 床位补贴资金根据各养老机构得分情况进行分配。赋分标准为安全管理40分、实际床位数30分、实际入住率10分、管理规范化10分、优质服务10分五个方面。
第四条 安全管理中消防设施齐全占17分,熟练操作占8分;食品安全设施齐全占10分,执行到位占3分;压力容器及天然气安全管理占2分。
第五条 实际床位数在20张以下得5分,20--40张得10分,40--60张得15分,60--80张得20分,80张以上得30分。吸收旗外客源,每人按照1.2人次计算。
第六条 实际入住率在30%以下得4分,30%--50%得7分,50%以上得10分。
第七条 管理规范化中管理制度齐全占6分,执行到位占4分。
第八条 优质服务指伙食、卫生、照料、举办活动等。其中福利服务中心日常考核占6分,院民测评占4分。
第九条 各养老机构由福利服务中心负责考核,每季度核查计算一次,最后取平均值。
第十条 资金发放次数根据上级拨款和旗财政兑现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每个养老机构享受的补贴资金数额为:补贴资金数额/各养老机构总得分*本机构得分。资金最小单位为千元(四舍五入)。例如:当期上级拨款数额为20万,养老机构总分数为360分,则每分对应的资金数额为200000/360分=555.6元,如寿康养老院得分为80分,则当期享受80*555.6=44448元≈44000元。
第十二条 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不予发放床位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鄂托克旗民政局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