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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社会兜底救助办法

索 引 号: 000014349/ 分  类: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24日
名  称: 脱贫攻坚社会兜底救助办法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脱贫攻坚社会兜底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683旗委政府十个全覆盖工程及脱贫攻坚会议同意,现将《鄂托克旗脱贫攻坚社会兜底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6年84

 

鄂托克旗脱贫攻坚社会兜底救助办法

 

按照《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旗办发〔201633号)精神,围绕“社会兜底扶持一批”工作要求,本着“特困对象、托底保障,精准扶贫、同步小康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水平,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坚持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救助的原则;

()坚持审批程序、日常管理与低保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鄂托克旗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无劳动能力、不能进行产业扶持的贫困人口。

三、救助标准和保障办法

社会兜底救助采取比照低保标准救助和急难应急救助两种方式进行。

()比照低保政策救助。将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不具备条件实施《鄂托克旗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扶持补贴办法》中产业扶持项目且未列为低保救助对象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兜底救助范围,比照低保政策给予救助,根据摸底调查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

()临时急难救助。旗、苏木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嘎查村扶贫驻村工作队要步调一致,上下联动,全方位深度覆盖社会扶贫救助体系,精准配置扶贫资源,对突发急难事件高效救助,确保因天灾人祸等重大突发事件陷入困境的贫困人口,特别是残疾人、留守儿童及空巢、失独老人等弱势群体得到有效救助。具体可根据贫困户实际情况,每户给予500—2000元的救助资金。

四、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程序及提供资料。贫困户到苏木镇领取并填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兜底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扶贫手册;

2.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及复印件;

3.一寸相片一张。

(二)审核及审批程序:首先由嘎查村、包扶责任人入户核实并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所在苏木镇进行把关审核,由苏木镇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姓名、日期,加盖苏木镇政府公章,统一报送旗扶贫办服务窗口分类审批,凡符合有关扶持政策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汇入一卡通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五、社会兜底救助基金来源及管理

()资金来源。旗财政列入预算资金200万元成立社会兜底救助基金。

()使用管理。社会兜底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旗财政局在财政扶贫专户中建立扶贫救助资金专账,用于扶贫救助资金的存储、核拨和支付等业务;旗扶贫办设立扶贫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当年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组织实施

社会兜底救助工作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旗扶贫办要充分发挥扶贫救助主管部门的积极作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贫救助政策,加强对扶贫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负责社会兜底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旗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救助工作的服务,做好低保制度的衔接和信息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旗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扶贫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七、责任追究

对个人套取社会兜底资金的行为,旗扶贫办必须如数追回。骗取社会兜底救助资金的人员三年内不得享受社会兜底救助。社会兜底资金经办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优亲厚友的渎职、失职行为,甚至套取挪用扶贫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旗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