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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9/2013-02820 | 分 类: 其他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旗安监局 | 发文日期:2013年04月25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批 《2013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请示 | |
文 号: 46号 | 主 题 词: |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我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的规定,结合我旗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2013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现将该计划随文呈上,请审阅。
妥否,请批示。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全旗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提高执法监察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在总结2012年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全旗实际,特制定我局2013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有效杜绝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遵循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2.属地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界定安监部门、园区管委会、苏木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对象,强化属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
3.全覆盖原则:通过重点执法和委托执法检查方式,把全旗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做到全覆盖、不缺位。
4.计划统筹原则:根据安监局现有执法力量、装备条件及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特点,科学统筹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次数、方式和安监部门与各园区管委会各苏木乡镇的职责分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细则(试行)》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精神,继续突出抓好“三项行动”、“三项建设”重点任务,把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把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做为2013年重点工作来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积极组织各类专项检查和重点监察工作。
(一)监督检查方面(安监局直管企业名单见附表1)
1.对59家石灰石矿、19家硅石矿、15家白灰加工企业、23家红铁矿、5家磁铁矿、20家石膏矿、1家红石矿、5家砂厂、4家卤水开采企业和77家石料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全年不少于12次;
2.对2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84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全年不少于12次;
3.对4家烟花爆竹企业(批发企业2家、长期零售企业2家)进行执法检查,全年不少于4次;对3家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8家天然气开采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全年不少于6次。
4.对冶金、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59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全年不少于6次;
5.对全旗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其它高危企业全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全年不少于4次;
6.对全旗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与职业危害申报情况、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年不少于4次;
7.对全旗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备案、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年不少于2次;
8.监督检查新建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情况,全年不少于4次;
9.对全旗煤炭行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全年不少于3次;
10.对全旗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全年不少于2次;
11.对全旗重点的人密集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全年不少于2次;
12.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农机、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电力、教育、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和部门以及特种设备、渔业船舶、民爆器材、农牧业机械、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学校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隐患整改督查,全年不少于2次;
13.按照委托授权对中央直属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全年不少于4次;
14.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全年不少于4次。
(二)行政许可方面
1.完成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受理、初审;
2.完成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受理、初审;
3.完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初审、备案;
4.完成对爆破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初审。
(三)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调查方面
1.完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般事故按期结案率达100%;
2.监督事故结案批复的落实;
3. 对上级委托交办的事故进行调查督办;
4.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整改。
(四)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1.行政复议工作;
2.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日常行政执法工作。
四、安监局执法力量情况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有工作人员53名,其中:在编人员38人,编外人员15人。包括局领导5名、办公室7名,宣教股2名,综合股3名,安监一站5名、安监二站7名、安监三站6名、危化站5名、职业卫生站5名、执法监察大队5名、应急办3名,按照行政执法人员占全局人员80%计算,全局行政执法人员为42人。现有执法车辆7台。
五、总行政执法日的确定
2013年总行政执法日为13250个工作日 [(365日-104休息日-11日法定节假日)×53名工作人员=13250个工作日]。
六、执法检查时间安排
安监局2013年总行政执法日13250个工作日。其中:执法检查6081个工作日,分别分解落实到安监一站、安监二站、安监三站、危化站和职业卫生监察站,要求各站每月制定详细执法检查计划,报旗局备案后,按各自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其他执法检查3618个工作日,分别分解落实到执法大队、综合业务股、办公室、应急办;非执法检查3551个工作日,根据安监系统工作、生活需要,统筹安排,不做分解。
(一)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安排6081个工作日(见附表2)。其中:
1.对59家石灰石矿、19家石英石矿、1家红石矿、15家白灰加工企业、5家砂厂、77家石料加工企业、23家红铁矿和5家磁铁矿进行执法检查,计划安排1219个工作日。由安监一站、安监三站负责。
2.对4家烟花爆竹经营企业、20家石膏矿、4家卤水开采企业、3家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和8家天然气开采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各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计划安排901个工作日。由安监二站负责。
3.对2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84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计划安排1113个工作日,由危化站、安监三站负责。
4.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安全培训执法检查,计划安排198个工作日,由宣教股负责,安监一站、安监二站、安监三站、危化站、职业卫生站和执法大队配合。
5.对全旗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与职业危害申报情况、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计划安排1431个工作日,由职业卫生站负责。
6.对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救援评审、备案情况进行检查,计划安排106个工作日,由应急办负责,安监一站、安监二站、安监三站、危化站配合。
7.对全旗煤炭行业进行安全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安排212个工作日,由安监二站负责,执法大队配合。
8.对全旗建筑施工行业进行安全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安排159个工作日,由安监二站负责,执法大队配合。
9.对全旗重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计划安排53个工作日,由安监二站负责,执法大队配合。
10. 对冶金、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59家企业进行执法监督和检查,计划安排318个工作日,由安监一站、安监二站、安监三站、危化站负责。
11.对全旗中央直属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计划安排212个工作日,由安监一站、安监二站、安监三站、危化站和职业卫生站负责,其他股室队配合。
12.对重点行业(领域)针对性地专项机动抽查,人数随机调整,计划安排作159个工作日。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计划安排3618个工作日(见附表3)。其中:
1.实施行政许可及备案,计划安排477个工作日。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和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计划安排159个工作日,由综合业务股负责,安监一站、安监二站、安监三站配合;
(2)实施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以及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落实情况,计划安排159个工作日,由综合业务股负责,危化站配合;
(3)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备案工作,计划安排106个工作日,由综合股负责,执法大队配合;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备案工作,计划安排53个工作日,由应急办负责。
2.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资料整理、统计分析、拟文转文等计划安排1484个工作日。
(1)听证、行政复议、听取申辩工作,计划安排106个工作日。由综合股负责,其他股室站队配合;
(2)资料整理、统计分析、拟文转文工作,计划安排1378日,(按每周每人0.5工作日安排,全年52周,53×52周×0.5个工作日=1378日)。由办公室负责,其他股室站队配合。
3.受理举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对较大事故的查处挂牌督办,计划安排491作日。其中:
(1)受理举报及查处工作,计划安排53日。由执法大队负责;
(2)隐患排查报告受理、登记、建档、监控、及督促整改等,计划安排106个工作日。由综合业务股负责,安监一站、安监二站、安监三站、危化站、职业卫生站配合;
(3)调查处理事故及应急救援工作,计划安排67个工作日。由执法大队、应急办负责;
(4)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工作,计划安排265个工作日(按照每人5日计算)。由执法大队负责,其他股室站配合。
4.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安排265个工作日,由执法大队负责。
5.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安排212个工作日,由执法大队负责。
6. 事故统计、隐患排查统计及上报工作,计划安排159个工作日。由综合股负责,其他股室站队配合。
7.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检查,计划安排106个工作日。由综合股负责,相关股室站配合。
8. 监督事故结案批复决定的落实,计划安排159个工作日,由执法大队负责。
9. 其他机动执法日,计划安排265个工作日(按照每人5日计算)。
(三)非执法工作日计划安排3551个工作日。其中:
1.机关值班,计划安排265个工作日(每人5个工作日×53名工作人员=265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共计划安排1961个工作日。其中:
(1)局机关政治、业务学习,计划安排1378个工作日(计划每周安排0.5个工作日,共计52周×53人×0.5个工作日=1378个工作日);
(2)参加国家、自治及市级有关培训,计划安排265个工作日(每人按5天安排,共计53人×5个工作日=265个工作日);
(3)参加各类考核,计划安排159个工作日(每人按3天安排,共计53人×3个工作日=159个工作日);
(4)参加各类会议,计划安排159个工作日(每人按3天安排,共计53人×3个工作日=159个工作日)。
3.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培训等相关工作,计划安排159个工作日。
4.病假、事假计划安排159个工作日(每人按3天安排,53人×3个工作日=159个工作日)。
5. 公务员法定年休假计划安排79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53名工作人员=795个工作日)。
6. 参加党群活动,计划安排212个工作日(每人按4天安排,共计53×4=212个工作日)。
七、执法检查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从以下19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2.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监督佩戴和使用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时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的上报备案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定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八、整改处理意见
执法检查结果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到期进行复查;
2.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应当提请旗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应及时向旗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九、工作要求
开展执法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到执法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法规准确适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行为,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质量。
1.严明责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按照行业主管、属地监管、分区划片的监管原则由监管单位负相应监管责任。委托给园区管委会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实施安全监管的由园区管委会或苏木镇人民政府负相应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安全负相应主管责任。
2.严格考核:旗安监局将对安全生产执法情况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评,质量考评结果纳入本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内容。
3.严肃纪律:对不依法、不按计划履行执法检查责任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行,如履行计划外执法工作或由于特特殊情况需对执法计划做调整的,必须有会议记录或调整说明,安监人员执法工作记录内容必须与执法文书和执法计划安排相符。
附:1.《鄂托克旗安监局直管企业名单》
2.《鄂托克旗安监局2013年执法检查工作日分解表》
3.《鄂托克旗安监局2013年其他执法工作日分解表》
主题词: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请示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