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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9/2013-02825 | 分 类: 对外事务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鄂旗安监局 | 发文日期:2013年04月17日 |
名 称: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38号 | 主 题 词: |
安监局各二级单位:
现将《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7日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市、旗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各股室工
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
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本局各股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
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
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不认真落实或完成不
好的;
(二)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
劣影响的;
(三)对群众投诉不能做到及时、公正处理,处理结果
不公开的;
(四)有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
(五)其他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的
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同各股室及个人工作业绩相联
系,与评先评优挂钩,出现问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若
出现重大违规违纪事件,按相关程序追究责任。
第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
任的股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并
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
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局政
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九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
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