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月19日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全旗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部署、进展、总体情况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根据《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鄂安发[2015]19号)、《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要求,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各监管单位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工作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严肃认真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定期报告是指各单位按每日、周、月、季度或半年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监控、设备可靠性和生产情况等工作。其中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可靠性的汇报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的汇报程序及要求进行汇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工作要求:
1.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每月向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2.按旗安委会、旗安委办文件所需报送相关材料的,应按文件要求及时报送。
3.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报告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报送工作负责人。
4.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报告记录,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5.对未报送或报送不及时的根据《鄂托克旗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进行通报。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