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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鄂托克旗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9/2016-02127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安委会发 发文日期:2016年06月23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鄂托克旗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2016〕15号 主 题 词:

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江苏泰州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重要批示精神,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16〕7号)《鄂尔多斯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安发〔2016〕5号)文件要求,安委会决定于2016年5月16日至10月31日,在全范围内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制定了《鄂托克旗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5月25

 


鄂托克旗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4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16〕7号)《鄂尔多斯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安发〔2016〕5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全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完善事故预防治理体系,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整治范围

对全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的库(堆)场、机场、车站、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罐区、实验室、生产使用车间、经营存储场所等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涉及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和甲类、乙类易燃液体以及液化气体储存的企业单位、宾馆、酒店特别是交叉存在于人口密集区域的上述场所。

三、主要内容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旗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安排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4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16〕7号)《鄂尔多斯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安发〔2016〕5号)文件要求。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督促企业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进一步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领导带班制度等情况。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鄂托克旗各苏木镇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化工行业生产安全监管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关于强化生产企业一线安全管理办法》,切实明晰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重点工作。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的安全整治。

1.对辖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进行逐一排查,检查其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经批准储存经营等违法行为;对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进行彻底排查整治。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

2.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安全设施和设备是否完备、是否定期检验、是否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场所要分类建档,详细记载其分布情况和数量等相关情况,检查其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要求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的安全整治。

1.督促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

2.组织开展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事故发生。

3.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检查其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要求,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的情况。

4.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危险化学品行业开展打击违作业票证有关规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办发〔2015〕10号)要求和《鄂尔多斯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5〕86号)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

5.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6.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工作。

7.对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中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完成及同类型问题举一反三排查整改的情况。同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及自治区安委办和市安委办有关文件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8.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除隐患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入开展反“三违”除隐患活动;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通知》(鄂安监发〔2015〕59号)强化企业防泄漏管理,深入开展企业泄漏风险评估和检查。

9.建立健全重大节假日和重点时段安全预控、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

10.认真排查辖区停产和半停产企业的情况,强化监管,及时了解其运行情况,实时掌握其生产和管理状况。对于停产超过3个月的企业,要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暂时收回,防止其因安全条件不足擅自生产和经营而酿成事故;对于半停产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及时了解其安全投入、设备管理、隐患排查、人员稳定等方面的情况。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的安全整治。

1.继续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19号)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加油站合法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加油站手续不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先建后批的行为。

2.检查危化经营企业安全条件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企业对2015年危化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中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完成及同类型问题举一反三排查整改的情况。

3.仔细排查辖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的情况,进一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其经营状况,检查其安全条件是否满足标准要求、安全制度是否健全、人员培训是否到位、操作人员是否能够持证上岗等。特别是要重点检查经营醇基燃料的企业,严厉打击无生产和储存资质而非法储存和配制醇基燃料的行为。

4.督促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流向管理,检查其危险化学品经营台账,确保流向明确。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销售、购买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审查。

(五)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整治。

教育、经信、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质检、工商、邮政、商务、旅游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鄂托克旗各苏木镇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醇基燃料使用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禁止非法储存醇基燃料等危险化学品,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醇基燃料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六)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安全整治。

加强源头管控,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关,严格实行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严禁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带病上路。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站、停车场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情况,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强车站有关从业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车辆严格实行GPS定位,严禁超速、超载、违章行驶。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格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

(七)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等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加强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四、进度安排

(一)全面部署、自查自纠(5月30日前)。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突出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并于5月3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至辖区和主管领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的隐患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5月30日至9月20日)地区、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各部门在9月20日前做到对监管范围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全覆盖检查。要坚持检查和严打严治同步推进,依法整改消除一批重大隐患,停产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

(三)巩固提升(10月20日前)。地区、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各部门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未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补课。对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逐一复查,切实巩固工作成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及时改正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地区、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充分认识此次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及江苏泰州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人才匮乏的基本情况和当前市场持续低迷,企业经营困难,生产建设高峰等多种安全风险叠加的严峻形势。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抓好部署和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发挥专家作用,多措并举,务求实效。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各部门必须聘请专家参与检查督查,真正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交叉检查等灵活多样的措施,提高检查督查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执法,依法处理,要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安排,典型示范,扩大影响力。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于限期不能完成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停产整改。

(三)加强检查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个必须”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主管危险化学品领域内的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安委会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过程监督,推动各地区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对不作为、慢作为,特别是在专项整治中涉及多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工作任务时,因推诿、扯皮、畏难等情况而致使工作任务进展不力、停滞不前的单位要进行严肃通报批评、约谈;对由此而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严格实行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调度。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旗安委办反馈。对一些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共同协调推动解决。

各地区、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各部门于5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报安委办;每月23日前将本月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安委办,报送内容着重反映问题;并于10月18日前上报整体工作总结报告。安委办将定期组织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同时,要加强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的报送工作,于每月23日前将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行情况和危化建设项目的开工和停工情况报送旗安委办;于每季最后一月23日前将辖区危化经营企业的运行状况报送旗安委办

联系人:陈心悦

电  话:6222063

 

 

 

 

 

 

 

 

 

 

 

 

 

 

 

 

 

 

 

 

 

 

 

 抄报:市安委会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