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各相关企业:
现将《鄂托克旗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5日
鄂托克旗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
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安监局、鄂尔多斯市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关于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安监管二字〔2016〕81号)、《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56号)要求,旗安监局决定,自2016年7月起到年底前,在全旗开展钢铁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执法专项行动),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改革和钢铁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全面提升我旗钢铁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范事故发生,促进钢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检查范围
全旗的钢铁(炼铁、炼钢、钢铁联合)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辖区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
(二)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
(三)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
(四)是否有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的情况;
(五)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标准要求。其中,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是指:额定起重量75吨及以上的冶金起重机必须为铸造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吨以下的冶金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中关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检验结论必须为“合格”。
四、工作安排
(一)地方自查(7月15日前)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对辖区内的钢铁企业进行进一步梳理排查,完善企业台账,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和产能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管理、重要设备和产能情况等。
按照《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的要求,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并于7月6日前将《钢铁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上报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二)执法检查(7月中旬-11月)
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前面所提及的5个重点问题之一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提请旗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要及时总结执法专项行动情况,形成阶段性报告(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执法专项行动进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于8月24日前、10月24日前,分两次将执法专项行动阶段性报告分别上报旗安监局综合业务股,并将《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10月24日前随阶段性报告一并上报。
(三)督查暗访(7月中旬-11月)。
旗安监局将以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事故隐患多的地方和钢铁企业为重点对象,开展督查活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钢铁企业予以调查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要加强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检查任务,确保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二)及时反馈信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要认真总结经验,注重抓好正反方面典型,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贺凤(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0477-2224586
王贵漩(安监局综合业务股) 0477-6218696
附件:1.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情况汇总表
2. 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