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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呈报非煤矿区2016年突出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请示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9/2016-0425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安监局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23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呈报非煤矿区2016年突出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请示
文  号: 鄂安监管字〔2016〕139号 主 题 词: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现将《鄂托克旗非煤矿区2016年突出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随文上报,请予以审定。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5日

 

 

鄂托克旗非煤矿区2016年突出环境保护

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旗非煤矿山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提高我旗非煤矿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鄂托克旗棋盘井蒙西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鄂托克旗棋盘井蒙西地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石料加工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的通知》(办发〔2016〕1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取缔东兴石料厂等25户环保违规企业的通知》(鄂政发〔2016〕99号)、《鄂托克旗棋盘井蒙西地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料加工企业环境整治验收标准的通知》(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开展非煤矿山环境整治行动,加大环境管理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强化矿山环境治理秩序,促进全旗非煤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持续稳定好转,建设生态良好的矿区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通过不断强化非煤矿区各类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整改各类环境隐患,确保自然保护区和非煤矿区整体环境质量大幅提升。

二、整治范围

骆驼山、摩尔沟、千里沟、黑龙贵等矿区和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恐龙遗迹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草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非煤矿山开采及石料破碎企业。

三、组织领导

成立非煤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常存旺

副组长:黄门克、康孝荣

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非煤矿山管理站和非煤矿山各协会负责人

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和非煤矿山管理站抽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四、责任分工

非煤矿山管理站负责物料、固废运输环节环境整治和矿区主干道路建设工作;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环节环境整治监督管理、关闭整顿工作;非煤各协会负责非煤矿区运输道路的养护、清理和洒水降尘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落实环境整治各项措施,做好生产厂区硬化、洒水降尘、固废污染源防治和矿区支线道路建设工作。

五、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环境治理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矿区环境整治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专人、专款,严格按照非煤矿山环境整治验收标准整改到位。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要实行企业环境治理承诺制,设立公示牌,明确责任范围、承诺事项等,对责任区内的环境工作由于管理不善,未达到承诺事项的要进行严厉惩处。

(二)根据《鄂托克旗棋盘井蒙西地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石料加工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的通知》(办发〔20161号)要求,2016531日起,全旗所有石料加工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间将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凡擅自组织生产的,立即予以关闭取缔。环境整治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要配合棋盘井蒙西地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企业,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根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取缔东兴石料厂等25户环保违规企业的通知》(鄂政发〔2016〕99号)要求,从2016年7月2日起,位于自然保护区未取得环境评价批复手续的非煤矿山违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要配合旗经信、国土、林业、西保、恐保、农电和查布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尽快完成相关设施的拆除工作,并妥善协调解决企业关闭取缔期间的各类问题。保护区内取得环评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验收标准停产停业整治,经旗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四)非煤矿山管理站要加快矿区主干混凝土道路建设进程,各企业支线要与主干道路连接硬化。在混凝土道路未修通之前,做好洒水降尘工作。要根据气温变化,及时调整洒水时间和洒水频次,保持道路及生产厂区不起尘,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六、非煤矿山企业环境整治验收标准

(一)各项审批手续和支持性文件要齐全,主要包括环评报告及批复、土地使用及采矿、安全生产、自然保护区等审批文件。

(二)2014年关闭白灰窑的矿山企业所配置的破碎系统全部取缔。

(三)各企业一个开采证只允许配置一套破碎机,型号为900mm×1200mm及以上,并安装相配套的除尘设施。

(四)各企业生产厂区要全部按照统一设计标准建设防风抑尘网,石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封高度的80%

(五)各企业生产厂区要用混凝土硬化,厚度不小于20公分;厂区道路要与矿区主干道相连接,道路建设标准宽为8米,厚度为25公分,两侧建挡土墙。

(六)各企业破碎、筛分、输送等生产系统必须全封闭运行,并采取收尘措施。完善除尘及喷淋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七)各企业厂区内产品、物料堆放要科学合理,分类存放,相互隔离,粉尘源、扬尘源要封闭控制。

(八)各企业要彻底清理厂区内外现有固废;要配备一台10吨以上固废清理车,当天产生的固废及时清理。形成的采坑及时回填、整平,实现开采场地整洁干净,土地恢复实现可利用状态。各企业运输车辆要遮盖苫布,不得产生污染。

(九)各矿山企业必须实现分台阶(分层)开采。所有钻机必须安装并使用捕尘器,鼓励使用大型环保钻机;极端恶劣天气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实施洒水降尘。

(十)各企业要配备一台10吨以上洒水车,及时对进厂道路、进矿道路、生产区域进行洒水降尘,始终保持路面、厂区湿润,不扬尘。

(十一)各企业办公区、生活区等布置要合理有序,职工“两堂一舍”达到规定标准,院落硬化,办公生活区整齐有序、整洁干净;对违章建筑及不符合标准彩钢板的房屋全部进行拆除。

(十二)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坚决制止超能力开采,严禁一矿多点无序开采。

(十三)严格按照矿业权承诺,按时足额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十四)各企业完成整治后,须经旗环境监测站监测,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西鄂尔多斯保护区管理局将对各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企业,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投入生产;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这次非煤矿山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完善环境治理各项制度,对划定的责任区内的环境认真进行治理,防止乱堆乱放,严格执行生产厂区、储料场地、办公场所、生活区、运输道路洒水降尘和固废清理等制度,加快支线运输道路修建,认真落实各项环境整治工作措施,切实做到生产必须环保。

(二)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安监局有关二级单位要重点对非煤矿山开采及石料破碎企业的固废和粉尘两大污染源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与各企业签订环境治理责任状,责任到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环境治理全面负责,要亲自抓,将环境治理责任分解落实,做到层层有人管,环环有人抓。

(三)强化监管,严防反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和非煤矿山管理站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改进思路,更新方法,寻找重点,突破难点,多措并举,对非煤矿山环境治理易反弹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控。建立“时时有监督,事事有人管”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此次非煤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四)非煤矿山各协会要做好非煤矿区运输道路的日常养护、清理和洒水降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运输主干道和支线道路的硬化工作。

 

 

 

 

 

 

 

 

 

 

 

 

 

 

 

 

 

 

抄送:市安监局,旗环保局、旗国土局。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