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站、队:
现将《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4日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为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并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查验,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条 对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按照本制度第一条的规定,受理被许可人的变更申请。
第三条 被许可人要求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第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实施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五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特殊情况也应当面明确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承办股室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承办人、股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报上一级机关办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仅限于旗安监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其它行政许可按国家安监总局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