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站、队:
现将《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即时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5日
生产安全事故即时报告制度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长效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旗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即时报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旗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工会、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时,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相关公共紧急电话受理部门(如:110、119、120等)在接到事故报告时,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上报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用电话快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七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相关证照是否齐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伤亡人数变化等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补报。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记录,并在24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事故发生7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迟报事故,即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漏报事故,即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三)谎报事故,即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查明的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四)瞒报事故,即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