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站、队:
现将《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办质量,进一步强化办案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相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南》(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处罚案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本局相关办案单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结束后,或者组织听证后,已初步确认了违法事实,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由本局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的性质、处罚依据和内容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一)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案件;
(三)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四)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行政处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七)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办案单位对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九)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十) 局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原则上不作集体讨论。本制度第四条之外的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本局各办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办案单位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案件,书写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局长签批后提请集体讨论。
第七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局班子成员,法制办负责人,执法队负责人。
需参加集体讨论案件的办案单位负责人及其案件承办人员。
第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长主持。
第九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处罚依据是否准确;
(五)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的种类和幅度是否得当;
(六)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案件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拟办意见作出说明。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案情发表个人意见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讨论记录要记载参加讨论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应当客观具体,尽量引用原话。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一并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人员同意通过,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严禁代替他人签名。
讨论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系案卷材料,非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