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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 分  类:  ;
发布机构:安监局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5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文  号: 〔2017〕116号 主 题 词:

 

各股、室、站、队:

现将《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89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办质量,进一步强化办案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相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南》(试行),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处罚案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本局相关办案单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结束后,或者组织听证后,已初步确认了违法事实,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由本局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的性质、处罚依据和内容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一)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案件;

    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四)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行政处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七)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办案单位对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九)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 局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原则上不作集体讨论。本制度第四条之外的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本局各办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办案单位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案件,书写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局长签批后提请集体讨论。

第七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局班子成员,法制负责人,执法队负责人。

需参加集体讨论案件的办案单位负责人及其案件承办人员。

第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长主持。

第九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处罚依据是否准确;

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的种类和幅度是否得当

)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案件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拟办意见作出说明。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案情发表个人意见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讨论记录要记载参加讨论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应当客观具体,尽量引用原话。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一并讨论决定。

第十 集体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人员同意通过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严禁代替他人签名

讨论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十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系案卷材料,非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