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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煤炭局关于加强煤矿汛期防洪防汛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6/2015-07711 |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煤炭局 |
发文日期:2015年05月04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煤炭局关于加强煤矿汛期防洪防汛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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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鄂煤字〔20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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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煤炭系统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煤安监办〔2015〕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煤矿防洪防汛工作,确保煤矿汛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矿区防洪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总指挥乔世怀,棋盘井煤管站、千里沟煤管站、安检站、纠察队、救护队、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作为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煤矿汛期防洪防汛安全管理工作。今后,矿区防洪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相应工作。
二、煤管站要发挥各路站职工24小时坚守矿区的优势,认真履行对所管辖煤矿汛期防洪防汛工作的直接监管责任,遇有险情,要第一时间向总指挥报告,并跟踪观察洪水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汇报。
三、安检站要督促煤矿落实水害“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在汛期前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督促井工煤矿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查清本矿和相邻煤矿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填平压实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按设计要求施工井下构筑的防水墙,并组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要构筑防排洪设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要督促露天煤矿检查排水系统、防洪坝、截水沟、边坡稳定性等情况。
四、纠察队要督促各煤矿成立汛期“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汛期昼夜值班制度,及早储备防洪防汛物资。
五、救护队要加强单位值班管理,并对煤矿防洪防汛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一次煤矿防洪防汛预案审查,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确保应急预案有效管用。
六、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防洪防汛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总指挥报告。
七、汛期期间,矿区防洪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手机24小时开机。强降雨期间,要迅速安排好值班人员,立即赶赴所管辖矿区,监督煤矿落实停产撤人措施,并实施24小时巡视检查制度。
特此通知
附: 汛期重点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鄂托克旗煤炭局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