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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97/2014-02097 | 分 类: 劳动、人事、检察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20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社会保险政务公开栏 | |
文 号: 无 | 主 题 词: |
鄂托克旗社会保险政务公开栏 | |||||||
险种 | 主要政策依据 | 参保范围 | 社保费缴纳 | 社保待遇支付 | |||
缴费基数 | 计征费率 | 享受待遇条件 | 待遇支付标准 | ||||
单位 | 个人 | ||||||
养老保险 |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内政办字[2006]253号)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 20% | 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缴纳)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按月领取养老金:㈠男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㈢女性个体工商户累计缴费满15年的,退休年龄可以在50—55周岁自由选择。 | 养老金由四部分构成: ㈠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计发月数; ㈢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缴费年限×1.2%; ㈣过渡性调节金:2006-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 |
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 | 本区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驻旗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0.5% — 2% | — |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被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 ㈠工伤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㈡因工致残待遇: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4—6个月;②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4级伤残人员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和70%。 ㈢因工死亡待遇: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其生前供养亲属,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生育保险 |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 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劳动者 | 1% | — | ㈠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均可享受(男职工须缴费满一年)。 | ㈠生育保险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剖腹产3500元,难产、多胞胎2800元;顺产2000元4月内流产900元,4月(含)以上流产1500元。㈡每正常生育一台,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80%支付三个月的产假津贴,难产、多胞胎支付三个半月产假津贴。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鄂托克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鄂政发[1999]45号) | 旗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体人员都要参加 | 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80%的,按80%为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 6% | 2% | 单位及职工(含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半年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 包括三部分: ㈠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从个人帐户IC卡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现金支付。 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我旗特殊病种报支方案报支。 ㈢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医疗费用一自费部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70%—80%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10万元。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 《鄂托克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鄂政办发〔2007〕29号) | 具有鄂旗城镇户籍的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者均可参加 | —— | 财政每人每年成人补贴140元,未成年人补贴100元 | 成人每人每年140元、未成年人60元 |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且按规定缴费的,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 包括两部分:㈠个人账户:成年人每人按50元划入,未成年人每人按30元划入。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起付标准300元)×55%-70%,最高一个年度可报支3.5万元,5年后(不包括第5年)可报支5万元。学生免300元起付标准。 |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 《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府发[2008]5号) | 凡具有鄂旗户籍年满25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均可参保 | 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 | 财政6% | 10% | 参保人员,待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缴费不足 15 年的应一次性以到龄时我市的缴费基数计算,补齐至 15 年,方可按月享受待遇。 | 2008 年启动时按每人每月 450 元发给养老金,以后计算待遇不足450元的,按每月450元发给。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每三年调整一次。 |
农牧民养老保险 | 《鄂尔多斯市农牧民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府发[2008]6号) | 凡具有鄂旗户籍年满25周岁的农牧民均可参保 | 以上年度全市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 | 财政10% | 8% | 2008 年启动时按每人每月 200 元发给养老金,以后计算待遇不足200元的,按每月200元发给。待遇根据我市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每三年调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