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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29/2014-18079 | 分 类: 其他 ; 其它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4年08月29日 |
名 称: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关于印发 | |
文 号: 鄂质鄂分局发〔2014〕98号 | 主 题 词: |
鄂质鄂分局发〔2014〕98号 签发人:高伟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关于印发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
2014年8月29日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机关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鄂托克旗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在我旗范围内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
旗本级涉外公务活动参照我市涉外公务接待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周到、文明、节俭”和“对口对等、分工负责”的原则,从我局实际出发,严格审批手续。要坚持“三不”、“三减”,即不用名酒、不上名贵菜肴、不包桌和减量、减人、减次。严禁铺张浪费,提倡工作餐、自助餐,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 局综合股是局机关公务接待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局综合股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接待单位应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无公函的不予接待。
每一批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尊重接待对象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活动的,应当合理确定考察路线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第九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不得增加交通压力,不得扰民。
第十一条 局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核把关机制,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纪念品等。
第十四条 接待程序
(一)来宾接待工作由对口股、室负责接待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二)宴请来宾陪餐由综合股和各负责接待对口股、室确定陪餐人员,处级来宾由局领导陪同,科级来宾由分管局长和对口股、室有关人员陪同。
(三)接待任务完成后,必须在一周内结算费用。
(四)招待宴会原则上不安排献歌敬酒、不馈赠礼品,不举办专场文艺晚会、不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标准和收费
(一)宴请宾客一律以本地产的酒水为主,不上香烟,时间以90分钟为宜。
(二)确因工作需要,在外招待有关人员,必须征得随行局领导同意,参照有关接待标准进行宴请,否则不予报销外地宴请费用。
(三)各股、室加班需要就餐,由分管领导批准,股、室安排,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20元。
(四)各股、室局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就餐标准,每次就餐后,由股室负责人在饭单上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最后财务人员结算。凡超过规定标准的伙食费用,由各股室自行承担。
(五)除宴请外,宾客的日常就餐、住宿按当地财政规定的报销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迎送与陪同
(一)一般来宾在住地迎送;对区外重要宾客,经市局领导或分管旗长同意,可在指定地点举行民族礼仪迎送仪式。
(二)参观陪同实行对口对等办法,由接待人员全程陪同。
(三)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行用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行用餐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工作餐。工作餐均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局机关干部到企业检查指导工作,因工作需要就餐时,一般在企业单位食堂吃工作餐,不上烟、酒。不准接受和索要基层的土特产品,坚决抵制“四风”问题。
(二)加强监督检查,杜绝接待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接待工作中严禁铺张浪费,严禁用公款搞私人接待,严禁让基层单位代为个人招待,招待费开支情况每季度要在机关政务公开栏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局纪检监察室要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规定的问题依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上述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接待清单
附件: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公务接待清单
年 月 日
主要来宾单位、姓名、职务 | | 随行人员人数 | |
接待领导姓名、职务 | | 陪客人数 | |
接待时间 | | 接待地点 | |
接待标准 | | 接待金额 | |
接待事由 | | ||
经办人签字 | | ||
接待领导签字 | | ||
主要领导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