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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 |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31日 |
名 称: 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6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后续管理办法的报告 | |
文 号: 阿政字〔2015〕72号 | 主 题 词: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办法 |
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6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后续管理办法的报告
鄂托克旗城乡统筹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苏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现将具体后续管理办法报告如下:
一、危(旧)房改造应与承建方签订质量责任书,在约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建方负责维修,质量部门和相关质检人员同时承担责任。由农牧户自行改造、建设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由农牧户自行负责。
二、新建或改造后房屋产权归住户个人所有,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日常管护。
三、新建或改造后房屋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实行宅基地与承包地挂钩。每户占用宅基地及宅基地周围预留农用地面积,应由嘎查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嘎查村实际,集体讨论决定并通过。
宅基地周围预留农用地和历史形成一户多宅多用的宅基
地,一并计入住户承包地面积,超出国家政策规定部分,须退还集体。
四、新建或改造房屋及配套设施完善,必须按照村庄规
划和“一户一图”方案实施,不按规划建设的,嘎查村应予制止并要求住户按照规划方案进行改造。
五、苏木镇和嘎查村加强并完善房屋改造前后的各类信
息档案管理,长期保存。依托工程档案资料方便管理工作。
六、嘎查村成立一支相对固定的管理队伍,对房屋质量和私搭乱建行为进行日常监测、巡查,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登记、造册、备案。嘎查村管理机构应及时制止私搭乱建行为。
住户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如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或遇不可抗力(洪水、地震)之破坏,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或嘎查村报告,以便妥善处置。
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