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上报
“十个全覆盖”饮水安全工程
后续管理办法的报告
旗“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实现我旗“十个全覆盖”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三年规划目标,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保障农村牧区群众饮水安全,我局已将“十个全覆盖”饮水安全工程后续管理办法编制完成,现随文附上,请予审定。
鄂托克旗“十个全覆盖”饮水安全工程
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苏木镇对辖区内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负总责。
第二条 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全旗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水利部门或苏木镇行使所有权,入户部分产权归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行管护。单户或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产权归建设户,由居民自主管理。
第四条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供水困难的,应当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投资修缮。
第五条 对于集中供水工程,采取专业管理机构和用水户协会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对于单嘎查村供水工程,由嘎查村组建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自主管理。各苏木镇要加强对工程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完善制度,规范运行,确保供水安全。
第六条 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合理调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阶梯水价制度。用水户应统一安装水表,计量收费,厉行节约用水。为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需要,该水不能直接用于农田灌溉。
第七条 水利部门须建立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完善供水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提供维修和技术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降低工程运行成本,稳步建立可持续供水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水利和环保部门应按职责共同做好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
受益嘎查村和全体嘎查村民有责任和义务参与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九条 农村牧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卫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工程的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属公益性质,旗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统一用于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旗水务局负责解释。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