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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7年04月18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7〕49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7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鄂托克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托克旗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第七条 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鄂托克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二级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国资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情况。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二级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报旗国资局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旗国资局委托的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旗国资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二)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资产价值证明,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
(五)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六)产权证明;
(七)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座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八)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出借的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租、出借行政事业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借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