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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 | 分 类: 综合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5日 |
名 称: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鄂旗监发〔2016〕1号 | 主 题 词: |
鄂旗监发〔2016〕1号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监察局
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和改进特邀监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现将《鄂托克旗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监察局
鄂托克旗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作风。原则性强,作风过硬,乐于奉献,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加监察局开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三)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四)对监察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办理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参加或者列席监察局组织的有关会议;
(二)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三)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五)受监察局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监察局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局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一)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察局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人选;
(四)监察局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
(五)特邀监察员聘任后,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聘期为3年,最多连续聘任两届,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四)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参加与监察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特邀监察员培训,加强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
(二)认真听取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向被监督部门通报;
(三)加强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以取得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为特邀监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
第十二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托克旗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