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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 分  类: 综合 ;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5日
名  称: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鄂旗监发〔2016〕1号 主 题 词:

 

 

 

 

 

 

 

 

 

鄂旗监发〔20161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监察局

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和改进特邀监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现将《鄂托克旗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监察局

                          2016年6月15

 

 

鄂托克旗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3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具有良好的作风。原则性强,作风过硬,乐于奉献,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

    ()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参加监察局开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对监察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办理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参加或者列席监察局组织的有关会议;

  ()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受监察局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参加监察局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局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察局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人选;

  ()监察局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

  ()特邀监察员聘任后,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聘期为3年,最多连续聘任两届,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参加与监察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主要内容有:

    ()组织特邀监察员培训,加强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

    ()认真听取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向被监督部门通报;

    ()加强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以取得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邀监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

    第十二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托克旗监察局                       2016年6月1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