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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苏木镇纪委向旗纪委报告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9/ 分  类: 综合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18日
名  称: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苏木镇纪委向旗纪委报告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鄂旗纪办发〔2016〕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苏木镇纪委

向旗纪委报告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纪委:

现将《鄂托克旗苏木镇纪委向旗纪委报告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托克旗纪委办公室

                                2016年7月18                 

          

 

 

 

鄂托克旗苏木镇纪委

向旗纪委报告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自治区纪委、市纪委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进一步强化旗纪委对苏木镇纪委的领导,更好的指导苏木镇纪委开展工作,督促苏木镇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切实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确保苏木镇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根据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苏木镇纪委应当向旗纪委报告工作。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应报必报、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及时有效、格式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苏木镇纪委应当定期向旗纪委综合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情况,主要包括: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苏木镇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苏木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二)贯彻落实旗委、旗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苏木镇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情况,强化纪律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开展述职述廉和约谈工作,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狠抓纪律建设,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教育情况等;

(三)苏木镇纪委协助苏木镇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反腐败形势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解决建议: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六)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苏木镇纪委应当及时向旗纪委专题报告重要工作阶段性进展和特色、专项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应当在与上述内容有关的会议、活动、工作结束后或文件、制度出台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市委、市纪委和旗委、旗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及领导有关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市委、市纪委和旗委、旗纪委决策部署,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活动情况;

(三)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项工作、特色工作、重大活动情况;

(四)召开苏木镇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党委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中心组理论学习会等情况;

(五)苏木镇党委、纪委出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重要制度情况;

(六)苏木镇纪委干部调整及奖惩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苏木镇纪委应当向旗纪委即时报告本地区发生的属于纪委监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敏感问题、突发事件等,即时报告应当在上述内容发生后2小时内进行,主要包括:

(一)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涉腐舆论热点的事件;

(二)党员领导干部失踪、出逃、非正常死亡、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涉及苏木镇纪委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突发事件;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苏木镇纪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加强监督制约、纠风专项治理、信访受理、纪律审查、追责问责等工作,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门报告。

第七条 苏木镇纪委向旗纪委报告工作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定期报告。苏木镇纪委每月20日前向旗纪委报告本月工作动态、工作落实及下月工作安排,对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上级领导在本地区活动不得遗漏;每年75日前向旗纪委报告上半年工作总体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每年15日前向旗纪委报告上年度工作总体情况。以上报告须经苏木镇纪委书记签批后,书面报旗纪委办公室。

(二)专题报告。苏木镇纪委专题报告须在规定时间内经苏木镇纪委书记签批后,书面报旗纪委办公室,同时抄送相关部室。

(三)即时报告。即时报告应当以书面通过保密渠道报纪委办公室,同时抄送相关部室,并电话通知。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用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旗纪委和旗纪委主要领导,随后再以书面详报。

(四)述责述廉。参照旗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鄂旗党发〔201410号)要求,苏木镇纪委每年15日前书面向旗纪委述责述廉。

(五)其他。工作需要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旗纪委办公室建立苏木镇纪委报告工作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登记、办理,每年初对上一年报告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条  苏木镇纪委报告工作情况,纳入全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苏木镇纪委存在误报、漏报、瞒报、错报相关情况,以及其他未按要求报告、报告程序不规范问题的,予以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旗纪委进行约谈苏木镇纪委书记;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旗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中共鄂托克旗纪委办公室                  2016年7月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