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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9/ | 分 类: 综合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旗纪委监察局 |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1日 |
名 称: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约谈苏木镇纪委和派驻机负责人办法(试行)》的通知构 | |
文 号: 鄂旗纪办发〔2016〕1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纪委
领导班子成员约谈苏木镇纪委和派驻机构
负责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纪委:
现将《鄂托克旗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约谈苏木镇纪委和派驻机构负责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托克旗纪委办公室
鄂托克旗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约谈苏木镇
纪委和派驻机构负责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木镇纪委和派驻机构负责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突出抓早抓小,督促苏木镇纪委和派驻机构认真落实监督责任,推动所在地区、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鄂托克旗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旗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定期不定期约谈苏木镇纪委和派驻机构负责人,提醒警示、督促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为苏木镇纪委和派驻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约谈由旗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进行。约谈由专人负责记录并留存归档。
第五条 苏木镇纪委和派驻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对其负责人实施约谈。
(二)对所在地区、驻在部门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违纪违法案件频发的。
(三)所在地区、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连续出现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
(四)对所在地区、驻在部门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派驻机构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六)派驻机构对上级批示案件查办不力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事项及约谈对象。根据各方面掌握的情况,旗纪委各业务部室根据分工提出约谈建议,说明约谈理由和拟约谈对象,报旗纪委书记审批。
(二)制定约谈方案。审批同意后,根据需要,由相关业务部室制定工作方案和约谈提纲,报旗纪委书记审定。
(三)通知约谈对象。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约谈领导、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约谈对象。
(四)汇总存在问题。由各业务部室收集、汇总约谈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供约谈领导参考。
(五)实施约谈。向被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听取被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改进工作的意见。约谈安排专人负责记录,约谈记录由被约谈对象签字后存档。
(六)整改反馈。被约谈对象对约谈领导指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认真整改,并于约谈结束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旗纪委组织部。
第七条 约谈对象要对自己履行工作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实向约谈领导进行说明,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问,更不得打击报复。要勇于进行自我批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虚心接受批评教育,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八条 约谈人在约谈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掌握和分析干部思想、工作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约谈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约谈对象的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同时要体现对干部个人的关心和爱护。对涉及的内容需要保密的,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确有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约谈对象,须在约谈结束后7日内书面上报整改情况,旗纪委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对在限期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提出诫勉或者做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十条 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约谈不代替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