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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9/ | 分 类: 综合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旗纪委监察局 |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1日 |
名 称: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鄂旗纪办发〔2016〕1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纪委派驻纪检组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派驻纪检组、机关各部室:
现将《鄂托克旗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托克旗纪委办公室
鄂托克旗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旗纪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组”)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根据市纪委办公厅《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制度(试行)》(鄂纪发〔2015〕9号)和旗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鄂旗党发〔2014〕10号)《关于加强旗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鄂旗办发〔2016〕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派驻纪检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督促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党委)和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纪依规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旗纪委报告;
(三)经旗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他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他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他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五)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六)承办旗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 监督检查
第二条 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及所属系统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维护党的章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旗委决策和旗人民政府决定、命令;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工作部署等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集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
(四)维护党员权利,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情况;
(五)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等情况;
(六)落实旗委、旗纪委有关纪律作风建设规定情况;
(七)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责述廉会及研究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会议;
(二)对驻在部门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及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
(四)通报反腐倡廉有关情况;
(五)参加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
(六)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旗纪委分管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
(七)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函询了解,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项调研;
(八)旗纪委批准或授权的其他必要方式。
第五条 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首先向旗纪委报告:
(一)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干部的问题线索;
(二)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
(三)驻在部门发生的事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四)对派驻纪检组提出的工作意见或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旗纪委提出针对监督对象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申请出国(境)等具体事项中,按规定客观真实地提出书面意见,及时上报旗纪委。
第二节 线索受理
第八条 要积极畅通线索受理渠道,设置必要的邮箱、举报电话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 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规范和细化来访接待、网络举报受理、线索受理件办理等工作流程。
第十条 按照旗纪委要求,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标准和程序。
(一)对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干部(含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等相关工作制度(试行)》(鄂旗纪办发〔2015〕15号)《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试行)》(鄂旗纪办发〔2015〕26号)等规定要求和程序,移送旗纪委相关部门;
(二)旗纪委职能部门对掌握的反映相关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干部(含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经旗纪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向派驻纪检组长通报;
(三)对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干部(含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交办意见依纪依规办理;
(四)对旗纪委交办的问题线索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材料,按照规定移送旗纪委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要配合旗纪委有关部门做好问题线索统计分析和情况反映等工作。
第十三条 收到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等相关工作制度(试行)》(鄂旗纪办发〔2015〕15号)等规定要求和程序,移送旗纪委相关部门。
第三节 纪律审查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初步核查)的决定:
对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干部(含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初步核查),经旗纪委批准后,派驻纪检组可进行或参与相关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初步核查)。
第十五条 对线索中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要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加强诫勉谈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按照旗纪委有关规定,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谈话函询工作流程。
在纪律审查工作中,谈话取证一律在旗纪委标准谈话室进行,外出谈话取证必须在建筑物一层进行。
第十六条 立案决定
(一)对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干部(含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立案,均由旗纪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派驻纪检组经旗纪委批准或指派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立案前一般应当通报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旗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再予以通报;
(三)办理立案案件过程中,要将“立案决定书”和“立案审批表”报送旗纪委有关纪检监察室和案管室备案;
(四)决定立案调查的党纪案件,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如果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调查决定。决定立案调查的政纪案件,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第十七条 在纪律审查中遇到重大情况、重大问题和困难时,应及时与旗纪委相关部室沟通协调。
第四节 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分解任务,量化考核标准,督促检查落实,进行责任追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组织协调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结合实际,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组织实施确定的组织协调事项;
(三)督促驻在部门落实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四)督促驻在部门书面报告任务落实情况;
(五)向旗纪委和驻在部门报告和通报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五节 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运用多种方式,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注重结果运用。
第三章 内部管理及责任落实
第二十一条 旗纪委派驻纪检组由旗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旗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旗纪委领导班子业务分工,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领导和管理。纪律审查工作具体由旗纪委承担监督执纪职能的有关部室联系。
第二十三条 实行请示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组定期向旗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总结、相关统计报表及工作简报、调研课题等资料。及时报告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请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需要由旗纪委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业务培训制度。利用中央纪委、自治区纪委、市纪委、旗纪委、旗委党校等培训资源,对派驻纪检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安排派驻纪检组干部参加考察调研等学习活动,提高派驻纪检组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五条 派驻纪检组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文书档案、来信来访来电以及网络举报情况的整理、归档等工作。纪律审查工作案卷按要求交旗纪委相关部室归档。
第二十六条 将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电视问政等第三方监督评价与旗纪委日常监督、年度检查考核、廉政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相结合,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履职情况监督制约,防止“灯下黑”。
第二十七条 派驻纪检组及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纪检组长的责任。
(一)不遵守或不认真遵守旗纪委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和职权范围内收到的举报投诉、发现的问题线索不按规定及时向旗纪委报告、移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纪律和规定开展纪律审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鄂托克旗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待中央纪委、自治区纪委、市纪委具体规定制度正式下发后,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