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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9/ | 分 类: 综合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旗纪委监察局 |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29日 |
名 称: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乡案县审工作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鄂旗纪办发〔2016〕2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乡案县审
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纪委:
现将《鄂托克旗乡案县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托克旗纪委办公室
鄂托克旗乡案县审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木镇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案县审”是指各苏木镇纪委立案调查并经审理的案件,在处理之前报送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再由苏木镇纪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业务指导方式。
第三条 旗纪委监察局在“乡案县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四条 “乡案县审”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和责任不变;
(二)坚持基层党组织的处分权限不变;
(三)坚持专人审核、集体审议;
(四)坚持协商沟通,充分听取办案单位意见;
(五)坚持回避制度,严肃案件审理纪律;
(六)坚持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苏木镇纪委依纪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并经审理形成初步审理报告后,应及时将案件呈报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理。
第六条 各苏木镇纪委送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核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办案单位领导同意报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八)被调查人的检讨材料;
(九)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其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十)办案单位的审理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
(十一)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十二)案件呈报审理登记表;
(十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须有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不予起诉决定书或行政机关生效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第七条 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按照有关规定,对苏木镇纪委送审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结,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提出补证和完善手续的书面意见。苏木镇纪委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证和完善手续等工作。
第八条 案件审结后,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就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苏木镇纪委须在收到审核意见起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审理报告并提请苏木镇党委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如在处理意见上有分歧,应充分协商沟通。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旗纪委审理室报请旗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同时要求苏木镇纪委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对案件形成统一定性及处理意见后,苏木镇纪委须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处分决定书,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并由苏木镇纪委将执行结果上报旗纪委监察局。报告应附处分决定、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
第十条 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苏木镇纪委要将审理阶段形成的材料编写目录、形成“审理卷”,与案件检查档案(分类归整为“主体身份卷”“程序卷”“证据卷”)一并归档。结案后将归档案卷送交旗纪委监察局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