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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9/2015-06976 |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业务工作;其它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15年01月23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鄂司发〔2015〕7号 | 主 题 词: |
鄂司发〔2015〕7号
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工作
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基层司法所、二级单位、各科室:
根据《鄂托克旗旗委 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的通知》(鄂旗党发〔2014〕6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休假的规范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时间安排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上年底考核不称职的;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带薪年休假报批程序
各基层司法所、各科室及各二级单位工作人员须于每年的 1月 31日前将本科室人员休假计划由常务副局长批准后,报局政工办备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应向苏木镇分管领导请假后,方可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规定享受年休假的,经局长同意,可在年内补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休假应于当年的 11月30日前全部休完,12月份不安排休假。未按时间报送休假计划的,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并不予发放带薪年休假补贴。
各基层司法所、各科室及各二级单位工作人员在报休假计划时,应互相协调,所长、副所长不能同时休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能同时休假,必须保证一人在岗。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局政工办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鄂托克旗司法局 2015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