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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约谈、函告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9/2016-00696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旗安委会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11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约谈、函告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鄂安委会发〔2016〕5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约谈、函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119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约谈、函告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一把手”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以下情形时,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对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责任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管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监管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超出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监管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内工矿商贸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治理不力的;

(五)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或逾期未完成整改治理的;

(六)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

(七)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八)其他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三条  约谈对象。包括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旗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实行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旗安委会约谈工作一般由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对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的约谈,由旗安委会副主任负责主谈,旗安委会主任视情况参加。

对其他约谈对象的约谈,旗安委会副主任可视情况委托安委办主任主谈。

第五条  约谈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

第六条  被约谈对象应陈述汇报的内容: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听取被约谈单位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事故原因分析,以及吸取的事故教训、事故责任追究和采取防范措施等情况。

(二)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进度的,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现状、超标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整改措施等情况。

(三)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治理不力的,听取被约谈单位非法违法情况及原因分析、下一步采取的对策措施、治理时限和实施方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

(四)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或逾期未完成整改治理的,听取被约谈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成因分析、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隐患排查体系建设等情况。

(五)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对相关事项的陈述。

(六)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

(七) 其他方面有必要约谈的内容,按照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须对具体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

第七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约谈准备。

1.发出约谈通知。组织方发出约谈通知书,内容包括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员、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2.约谈人员组成。约谈组成员由旗安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及相关(股室)负责人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二)召开约谈会议。

1.主持人主持会议,介绍参会人员,说明约谈事由;

2.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检讨汇报;

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并对被约谈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整改措施或指导意见,被约谈对象要积极回应;

4.主谈人做警示告诫讲话;

5.被约谈对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针对谈话内容作出表态发言。

6.主持人总结发言,会议结束。

(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单位或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约谈组织方;特殊情况下,经约谈组织方批准,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八条  责任追究。约谈对象须亲自、准时参加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对象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理。旗安委会要将不履行约谈义务的企业情况存档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该企业。

第九条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约谈制度。

    第十条  针对企业存在的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安全培训计划不完善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健全等安全隐患,在严格履行限期整改执法程序的同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函告有关部门或园区管委会、苏木镇政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加大对企业的督办整改力度,确保安全隐患按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鄂政发〔2013〕7号)同时废止。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1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