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鄂托克旗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
鄂托克旗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旗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完备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鄂托克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物资储备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稳定为宗旨,通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
(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原则。应急物资储备要统筹规划,统一调配,资源共享。要紧密结合全旗实际,针对常发的、影响大的灾种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先急后缓,保证重点。
(三)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原则。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
(四)拓展形式、节约实效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积极探索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等多样化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充分发挥投入资金的放大效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
(五)法律、行政、市场手段相结合原则。对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征用,采用法律、行政和市场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关键时期储备物资能调得出、用得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旗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是全旗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研究建立全旗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机制,确定全旗应急物资资金及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等,统筹全旗应急物资的使用调配,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请求支援等。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政府应急办,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并建立台账;健全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督促做好数据更新;检查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指导、监督各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会同旗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审核应急物资储备费用开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协调、调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等。
第三章 储备种类及任务
第五条 应急储备物资包括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物资、突发事件发生后用于救济的基本生活物资及与人民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重要物资等三大类。
第六条 旗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完成各自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旗发改委: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企业重要救灾物资的生产和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旗教体局:负责各种教学资源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救灾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旗财政局:负责全旗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
旗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旗住建局:负责防台风和冰雪灾害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协调各类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及维修。负责救援、救灾所需的建筑材料储备。
旗卫生局:负责各类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日常储备。
旗审计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救助物资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旗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负责协调和指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自救物资及设备储备。
旗公安局:负责反恐、防爆、交通事故拯救等应急物资储备。
旗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类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旗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旗煤炭局:负责全旗煤炭开采和洗选企业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旗经信局:负责饮用水、食品、食盐等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的综合协调和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督促各大中型企业根据企业特点建立相应应急物资储备库,并建立台账;
旗消防大队:负责消防救生应急物资储备。
旗政府应急办:负责旗政府应急指挥物资储备,对各类应急物资的日常储备进行检查、指导,建立全旗应急物资台账。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自身职能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第四章 储备方式与资金保障
第七条 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努力实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的结合。
第八条 专业应急物资主要采取政府采购、政府储备的形式;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方式应以政府补贴、委托企业储备为主,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供应合同,协商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确保随时供应。
第九条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保障机制,相关单位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积极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条 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所需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旗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旗财政安排所需资金。
第五章 物资管理及调用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通过建立相应的储备物资管理制度自行管理。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尽快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对储备物资登记注册,并建立储备物资动态数据库,每年12月份将相关储备数据报旗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统一汇总、登记备案与管理,建立全旗应急物资储备动态数据库。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一般情况下,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制定调用制度。需调用多个职能部门储备的应急物资,或由旗政府统一处置的应急事项,由旗政府应急办统一调用。
第十四条 在应急储备物资不足的紧急情况下,征得旗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应急物资使用后,由主管部门向旗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报告,旗政府应急办组织旗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审查后,由旗财政拨付结算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旗政府应急办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六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或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或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