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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6/2015-07666 |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煤炭局 |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20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煤炭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鄂煤字〔2015〕47号 | 主 题 词: |
煤炭系统各单位、煤炭企业:
现将《煤炭矿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鄂托克旗煤炭局
2015年4月20日
煤炭矿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煤炭矿区环境质量,根据《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明大草原、美丽鄂托克”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旗办发〔2015〕31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保护2015-2017年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5〕40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保护2015年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5〕41号)和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状的要求,结合全旗煤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统一思想、凝心聚力,集中开展一次煤炭矿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棋盘井矿区环境,持续改善煤炭矿区环境质量,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整改各类环境隐患,确保我旗煤炭矿区面貌明显改观。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按照整治范围、整治内容、整治标准,对煤炭矿区环境整治区域实行项目化管理、标准化整治,先易后难、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加强源头管控,剖析问题根源,注重设施配套,建立完善功能,落实治本措施,全覆盖、无盲区、重实效推进煤炭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执法与监督并举,以整治促管理、以管理促规范,结合实际,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条块结合,协调联动。注重上下联动、条块结合、部门协作,广泛开展宣传发动群众,引导社会公众力量参与,形成煤炭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强大工作合力。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煤炭局成立煤炭矿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乔世怀
副组长:敖平、张凯、王伟平、武斌成、杨建军
成 员:赵文山、米洪、巴特尔、连永明、张全喜、高如虎、李强、苏志刚、杨志强、高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伟平兼任。
四、环境整治范围
全旗建成投运的煤炭开采、洗选企业。
五、环境整治共性标准
(一)企业在未取得国土、经信、环保、安监、煤炭等部门审批手续及未通过竣工验收前,不得生产。已投入生产的,立即停产,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限期未办理的,关闭取缔。
(二)企业生产、生活及办公区必须布置合理有序,全部硬化达到整洁干净,四周植树种草,绿化面积达到50%以上,违章建筑物及未达到A级阻燃标准的彩钢板房全部拆除。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处置。
(三)企业临时排渣场的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齐全。
(四)在环境治理责任区内的所有固废,由责任区企业负责清理。
(五)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环保档案,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每班必须有一名领导跟班作业,配备不少于2人的环境保护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环保工作。
(六)在鄂旗境内的乌海市“三权不变”企业同时执行本方案标准。
(七)进一步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高硫分、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洗选设施。到2017年底,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
六、环境整治具体标准及分工
(一)露天开采煤矿
1、道路建设要求
(1)煤矿进矿主干道,路面宽12米,用砂石或矸石硬化,路两侧设高0.5米、宽1米挡土墙,用不低于1.2米围栏进行围封,两侧设置标志、标识、标线等设施,同时对路基、路面、路肩、桥涵、护坡等进行整治,路面必须达到平整、湿润。2017年底前,硬化矿区主要运煤道路。
(2)对矿区道路沿线临时建筑进行规范;对矿区道路沿线垃圾堆、白色垃圾进行及时清理;对临时取土场(点)进行平整复垦;2016年底前,拆除矿区道路沿线违章建筑物和废弃建筑物、构筑物,并重新进行平整。
(3)合理布置矿权范围内道路,路面用砂石或矸石硬化,两侧设高0.5米、宽1米的挡土墙,用不低于1.2米围栏进行围封。
以上三项环境整治内容由王伟平副局长牵头,煤炭纠察队具体负责。
(4)对采区、采场、排土场的道路路基、路面、路肩、护坡等进行整治,加强洒水降尘,路面要达到平整、湿润,不颠簸、不扬尘。对标志、标识、标线、安全护栏、隔离栅等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完善。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张凯副局长牵头,安检站具体负责。
(5)加强棋盘井北环路至宏斌煤矿路检站的道路日常维护和洒水工作。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敖平副局长牵头,棋盘井煤管站具体负责。
(6)加强呼武煤矿路检站至呼武煤矿的道路日常维护和洒水工作。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王伟平副局长牵头,煤炭纠察队具体负责。
2、采场管理
(1)煤矿在开始剥离地表时,必须将表土与其它土石分开堆放。当排土场形成后,将表土覆盖其表面,以利于植物生长。
(2)采场内出现明火巷道时,必须采用区段剥离、分段治理的办法,严禁大面积剥离着火巷道。延伸至台阶方向里面的裸露着火巷道,必须先碾压,后用黄土封堵。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灌浆和注氮措施,密闭隔绝使其熄灭。
(3)充分利用废弃采坑排弃煤矸石,不能综合利用的煤矸石必须按环保要求规范处置。
以上三项环境整治内容由张凯副局长牵头,安检站具体负责。
3、排土场管理
(1)严格执行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复垦绿化治理制度,露天开采过程中逐步实现排土场和最终采坑的复垦绿化。
(2)煤矿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分台阶排土方式,严禁使用高落式卸车。
(3)煤矿剥离出的高温灼热体必须单独堆放,严禁直接排到排土场,待冷却后,再运至排土场进行覆压治理。
(4)对主要公路可视范围内的排土场边坡用石头砌护或其他方式固化,每隔一定距离设置导水槽。对不在主要公路可视范围内的排土场边坡,先黄土覆盖,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后进行绿化。
(5)凡达到设计标高及排土范围的排土场,顶部和台阶面覆盖沙土以利于植物生长。对尚未达到设计标高的外排土场必须实施分阶段动态达标。排土场边坡固化坡度不得大于设计坡度,相邻两层之间垂直高度严禁超过设计高度。
(6)加强开工煤矿排土场火烟压覆工作,一旦发现产生二次火烟,立即进行压覆治理。
以上六项环境整治内容由张凯副局长牵头,安检站具体负责。
(7)加强闭坑、停产(停工)煤矿排土场火烟压覆工作,一旦发现产生二次火烟,立即进行压覆治理。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王伟平副局长牵头,煤炭纠察队具体负责。
4、防风抑尘措施
(1)煤矿根据生产、生活需要配备洒水车,重点在采剥工作面、进矿主干道、采区道路、办公生活区等重点区域洒水降尘,达到湿润、不扬尘。
(2)所有钻机必须安装并使用捕尘器,鼓励使用大型环保钻机。
(3)遇到5级以上大风和沙尘暴天气时,停止作业,并洒水降尘。
(4)采剥作业范围内所有车辆排气筒必须全部改为向上排放。
以上四项环境整治内容由张凯副局长牵头,安检站具体负责。
(5)出矿运煤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箱体,并覆盖篷布。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敖平、王伟平副局长牵头,棋盘井煤管站、千里沟煤管站、煤炭纠察队具体负责。
(6)迎路面、迎居民区面的采区必须按环保要求建设防风抑尘网。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王伟平副局长牵头,煤炭纠察队具体负责。
5、储煤场管理
一个煤矿只允许设一个储煤场,加强洒水降尘。原有多个储煤场的要清理合并,恢复地貌。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王伟平副局长牵头,煤炭纠察队具体负责。
6、车辆管理
建设维修车间,设置不入坑车辆停放区,停放区必须硬化,车辆停放整齐。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张凯副局长牵头,安检站具体负责。
7、产能调控措施
“以销定产”,“以水定产”, 严禁超规模生产,凡洒水不到位立即停止生产。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张凯副局长牵头,安检站具体负责。
(二)井工开采煤矿
1、道路建设要求
进矿道路要用沥青、水泥硬化,路面及沿线垃圾及时清理,设置护栏。2016年底前,拆除矿区道路沿线违章建筑物和废弃建筑物、构筑物,并重新进行平整。2017年底前,硬化矿区主要运煤道路。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王伟平副局长牵头,煤炭纠察队具体负责。
2、防风抑尘措施
(1)煤矿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洒水车,重点在储煤场、进矿道路等地点洒水降尘,达到湿润、不扬尘。
(2)“以销定产”,严禁超规模生产。
以上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张凯副局长牵头,安检站具体负责。
(3)出矿运煤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箱体,并覆盖篷布。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敖平、王伟平副局长牵头,棋盘井煤管站、千里沟煤管站、煤炭纠察队具体负责。
3、煤矸石利用
产生的煤矸石,鼓励回填井下,加大技术支持力度。不能综合利用的煤矸石必须按环保要求规范处置。排矸场一旦发现产生二次火烟,立即进行压覆治理。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张凯副局长牵头,安检站具体负责。
4、矿井疏干水处理措施
建设沉淀池或污水处理设施,矿井水经处理后用于洗煤厂生产及矿内绿化、洒水降尘,严禁外排。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张凯副局长牵头,安检站具体负责,配合旗环保局工作。
(三)洗选煤厂
1、道路建设要求
进厂道路要用沥青、水泥硬化,路面及沿线垃圾及时清理,路两侧植树种草,并设置护栏。2016年底前,拆除矿区道路沿线违章建筑物和废弃建筑物、构筑物,并重新进行平整。2017年底前,硬化矿区主要运煤道路。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王伟平副局长牵头,煤炭纠察队具体负责。
2、防风抑尘措施
(1)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煤场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14〕3号)文件要求,2015年底前完成贮存、转运、筛分和装卸等全过程产尘点的全封闭治理。
(2)储煤场、厂区、排矸道路要及时洒水降尘。
(3)洗选煤厂破碎筛分车间必须安装除尘设施并全封闭运行。
以上三项环境整治内容由武斌成副局长牵头,安检站具体负责。
(4)出厂运煤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箱体,并覆盖篷布。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敖平、王伟平副局长牵头,棋盘井煤管站、千里沟煤管站、煤炭纠察队具体负责。
3、固废处置要求
(1)现有矸石堆场用1米厚黄土覆盖,恢复植被,四周边坡用石头砌护,每隔一定距离设置导水槽。
(2)新产生煤矸石严格按环评要求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煤矸石、煤泥必须按环保要求规范处置。排矸场一旦发现产生二次火烟,立即进行压覆治理。
(3)2015年6月底前,完成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置规划编制工作,报请旗人民政府和企业共同筹资清理处置固体废弃物。
以上三项环境整治内容由武斌成副局长牵头,安检站具体负责。
4、生产废水处理
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严禁外排。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武斌成副局长牵头,安检站具体负责,配合旗环保局工作。
(四)矿区绿化工作
1、加强矿区道路两侧植树种草工作。2017年底前,绿化重要运煤道路两侧。
2、加强煤矿排土场、洗选煤厂排渣场的绿化工作。
以上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张凯、武斌成副局长牵头,技术监督室具体负责。
(五) 加强矿区环境整治工作
1、所有在建煤矿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张凯副局长牵头,技术监督室具体负责。
2、加大露天煤矿、灭火区、复垦绿化区、塌陷区整治力度,2015年提高全旗可修复矿山治理率,到2016年底治理率不低于90%。
此项环境整治内容由张凯副局长牵头,安检站具体负责。
(六) 煤炭市场监管工作
1、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照经营、加工煤炭制品的企业。
3、指导企业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杜绝硫份高于0.5%、灰分高于16%的劣质煤炭流入镇区。
4、牵头有关部门查处经销高硫分、高灰分劣质煤炭和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5、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煤场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14〕3号)文件要求,2015年底前完成煤场等粉状物料堆场清理和全封闭升级改造工作。
以上五项环境整治内容由王伟平副局长牵头,煤炭纠察队具体负责。
(七)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修订完善《鄂托克旗煤炭局煤炭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督促检查煤炭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工作。
3、在重污染天气时,对煤炭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三项环境整治内容由王伟平副局长牵头,煤炭纠察队具体负责。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煤炭局各二级单位、各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煤炭矿区环境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落实环保优先、生态优先的方针上来,统一到旗委、政府关于治理行动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圆满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台账,每周三向党政两办督查室反馈工作情况,按月报送煤炭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动态信息。
(二)落实时限要求。矿区公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从4月20日开始,确保在5月6日前取得实质性进展,在5月底前全面达到整治要求;矿区环境整治工作从4月20日开始,确保在7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要总结整治经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整治成果。
(三)严格督促检查。纪检、技术监督室、煤管、纠察、安检人员要进行全方位督查,对进展缓慢或工作无明显成效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久拖不动,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要实施行政问责,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坚决杜绝整治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切实消灭“三不管”部位和地段,确保治理工作不漏项、不漏点、全覆盖。煤管站、煤炭纠察队要加强与交通警察部门的联系,开展联合执法,遇有不按规定装煤的车辆要停止检票,禁止过磅,并要求煤炭一律退回拉运场地,或停止向企业供煤票。
(四)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各煤炭企业是本企业采矿权(厂区)范围内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照矿区环境整治内容,完善工作制度,保证措施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