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的通知
各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康巴什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各有关单位: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部分民生保障标准待遇水平的通知》(鄂府发[2010]19号)文件精神,现对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做如下调整:
一、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报销比例取消“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支付办法,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不同等级医院设定报销比例。
二、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平均70%提高至平均90%。
1、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本市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90%,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92%;
2、 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本市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92%,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94%;
3、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异地(鄂尔多斯市以外地区)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88%,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异地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90%;
4、 副地极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地极)、享受厅级医疗保险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同类人员的基础上分别调高5%。
三、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平均65%提高至平均75%。
1、 统筹基金支付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为80%,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5%。
2、 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支付异地(鄂尔多斯市以外地区)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68%。
四、 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报销比例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